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河源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9-04-12 09:02:49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河府〔2019〕9号

 

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整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8年度实施方案》(粤环〔201823号)有关规定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界定

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即:国0、国Ⅰ、国Ⅱ排放标准)的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和时段

(一)第一时段:从201931日起将源城区全域(包括市高新区),江东新区的临江圩镇、古竹圩镇、城东街道办事处,东源县城建成区(含仙塘圩镇)、新港圩镇、安源村、新源村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二)第二时段:从202071日起,将全市行政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四、执法检查

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193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9123



本文件图片解读地址:/zwgk/jdhy/zcjd/content/post_1899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