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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7 16:39:18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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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业经七届3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717      

 

 

 

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和《广东省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河源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河源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车辆行政许可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范围: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二)经营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经营期限:申请网约车经营期限定为6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网约车经营许可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向原许可机关重新提出申请。

第七条  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停业后10日内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八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除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车辆排气量不小于1.6L1.2T,前后轴距不小于2.6m;新能源车辆发动机排气量不作限制,但前后轴距不小于2.6m

(二)按规定购买营运车辆承运人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三)取得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

第九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加强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服务管理,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车辆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安全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车辆技术档案制度,确保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完好,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档案内容准确、详实。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其内容应当主要包括:车辆基本信息、车辆维护和修理(含《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行驶里程、交通事故等记录。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乘客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制度,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及时受理投诉,10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本企业网站和客户端应用程序对收费标准、服务价格进行明示。运价计算方式的确立和调整、变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过媒体、网站等向社会发布公告,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当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联合监管,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由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网信等部门联合制订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作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细则自20189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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