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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9-01-30 16:20:38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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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1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推进全域旅游建设工作,促进第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和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促进我市乡村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以乡村振兴为战略,以全域旅游为统领,以打造乡村旅游示范点为重点,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丰富旅游产品业态,推动全市乡村旅游上档升级,把乡村旅游培育成我市旅游产业的重要增长极和特色品牌。

(二)主要目标。2021年,力争创建5个以上国家A级乡村旅游景区,10个以上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培育3个以上省级风情旅游小镇,培育6个以上特色旅游小镇,打造一批精品民宿和农家乐,开发一批农副业旅游商品。全市乡村旅游年接待量达2500万以上人次,实现旅游收入达120亿元以上。通过发展乡村旅游,为农村地区提供3万个以上直接就业岗位,带动社会相关就业15万人以上。

2025年,河源乡村旅游品牌影响力进一步提升,乡村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品质不断提升,形成形式多样、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显著、结构合理的乡村旅游发展格局,成为国内外知名的乡村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乡村旅游培育发展成为繁荣和壮大我市农村建设新亮点、县城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新增长点。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筹,多方参与。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运作,鼓励农户广泛参与,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发展,探索推进乡村旅游创新发展模式,建立多元、多层、多方位协同推进机制,扩大就业创业,实现富民惠民。

(二)科学定位,特色发展。依托资源禀赋和文化特性,培育发展类型多样、业态丰富、各具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形成特色化和差异化,实现“一县一品、一镇一貌、一村一色、一户一味”,促进乡村旅游差异化、特色化和个性化发展。

(三)融合发展,景村一体。在美丽乡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融合旅游元素,以打造景区理念来建设农村,以经营旅游思路来经营农业,实现旅游全域化、景村一体化的发展理念。

(四)保护生态,持续发展。科学开发利用乡村资源,有效评估旅游开发对生态资源、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整体风貌的影响,避免人为因素对自然、人文环境造成破坏,营造良好的乡村生态和文化环境,推动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

三、重点任务

(一)强化规划引领。坚持规划先行、布局合理、开发有序的原则,各县区要积极编制本行政区域乡村旅游总体规划和精品线路、示范村、农庄等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并与同级旅游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等规划相融合、相衔接,积极推进“多规合一”。规划编制要顶层设计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提高规划科学性、指导性、操作性,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二)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引进和培育乡村旅游市场主体。支持和鼓励乡村旅游经营者依托当地特色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民俗文化娱乐旅游项目,延伸乡村旅游产业链。鼓励景区、旅行社等旅游经营企业与乡村旅游景区()建立旅游企业集团,联合开发产品,实行联营共赢。充分发挥乡贤的独特作用,发展一批乡村旅游合作社示范社,探索推广“村集体+农户”“公司+农户”“农民+合作社”等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引导农户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合作社,发展股份合作,实施品牌连锁发展。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专业运作模式开发乡村旅游景区和民宿等项目。鼓励各类人才回乡下乡创业创新,将现代科技、文化创意、生产方式和经营模式引入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旅游规模化、品牌化、特色化、规范化发展。

(三)打造乡村旅游精品。各县(区)要依托当地区位条件、资源特色和市场需求,按照“一村一品”原则,开发不同类型、多样化的乡村旅游产品,满足不同层次旅游市场的需求。鼓励农村、农民盘活农村农房、农田等各类资源,活化利用古驿道资源,积极发展休闲度假、养生养老、文化创意、农耕体验、运动健康、房车营地、露营基地、游学体验等新业态,提升发展农业观光、文化体验、民俗风情、特色餐饮、科普教育等传统乡村旅游产品层次。推进建设一批宜居、宜业、宜游、宜养的特色旅游镇村。探索打造集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乡村旅游、民居民宿为一体的乡村田园综合体。支持各地盘活空置农房、闲置集体资产等,打造一批富有吸引力的特色民宿、森林人家、休闲农庄、乡村酒店和农家乐集群。实施乡村旅游“后备箱”工程,将农产品土特产品开发成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手工艺品、特色食品等。健全生产、销售网络体系,促进乡村旅游消费。

(四)完善乡村旅游基础配套设施。按照乡村环境景区化标准,加快推进乡村旅游景区基础项目建设。加快交通干道、重点旅游景区到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建设,提高乡村公路等级标准,完善交通标识标牌体系,提高交通导引导航导识水平,促进乡村旅游便利化。强化乡村旅游景区(点)消防、卫生、安保、治安等安全管理,改善供电、供水、通讯、医疗、金融、邮政、停车、厕所、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游客接待中心、公共消防设施等基础条件,配套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户外运动、互动体验等服务设施,努力提高可进入性和旅游活动的安全性、丰富性和舒适性。

(五)加强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各县(区)将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工作纳入对内对外宣传年度计划,建立商务、宣传、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外事、通信等部门联合、区域联动、上下互动的乡村旅游宣传营销机制,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乡村旅游企业参与旅游展销活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介,开设乡村旅游专版和专栏,增加乡村旅游专题和时段。旅游部门要做好乡村旅游产品策划包装和线路组合培育的指导工作,把乡村旅游营销纳入大旅游营销计划,加强新媒体营销,注重联合营销,打响乡村旅游品牌。鼓励旅游企业参与乡村旅游市场开发,积极开展区域合作,推出系列互游互推活动,以培育乡村特色经济为目标,努力实现全域乡村旅游的开发和升级。

(六)加强乡村旅游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整合人社、农业农村、教育等部门人才培训资源,将乡村旅游培训作为重要任务之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期分批抓好乡镇干部、村干部以及乡村旅游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发展乡村旅游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乡村旅游导游、住宿、餐饮、营销、传统技艺和乡土文化讲解等各类实用人才培养,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四、政策扶持

(一)加大资金投入。整合现有的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在现有安排专项资780万元基础上增加到1500万元,统筹用于市乡村旅游发展、全域旅游发展。各县(区)也应安排相应的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乡村旅游发展;对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乡村旅游项目,有条件的县区应安排专项配套扶持资金。

(二)实行税费优惠。对乡村旅游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农家乐”等乡村旅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利用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月份起5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用于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从事乡村旅游的小型微利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残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大学生创业从事乡村旅游的企业或个人,按国家相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三)实行用地扶持。实行乡村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各地应当将乡村旅游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保障用地需求。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按照相关规定,盘活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资源,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或者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企业合作开发乡村旅游项目。发展乡村旅游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用地的,支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鼓励利用荒山、荒地、荒坡和废弃矿山等开发乡村旅游。鼓励探索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农房,按照规划要求和用地标准,改造建设乡村旅游接待和活动场所。

(四)加大金融支持。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及各类经济实体投资乡村旅游的建设和经营,鼓励中介组织为乡村旅游发展提供各类资金,探索推行旅游资源经营权抵押、权益抵押、林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旅游门票收益权质押等担保形式,着力解决乡村旅游资金不足难题。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各级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支持,适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适度降低旅游企业贷款准入门槛,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大对农户经营乡村旅游项目的扶持力度,鼓励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的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予以贴息。鼓励保险业向乡村旅游延伸,探索支持乡村旅游的保险产品。

(五)加大品牌创建支持力度。县级财政应将乡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鼓励创建高质量品牌。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的乡村旅游景区、名镇、名村的,由市财政给予奖补。对成功创建市级旅游名镇、名村的,由县级财政给予奖补。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各级政府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制,制定和实施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投入,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问题,切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整合资源,完善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系,形成市、县区、镇、村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要加强对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工作的目标考核,突出考核重点、细化考核措施、提高考核效果。要强化乡村旅游经营业主行业协会作用,鼓励成立乡村旅游经营业主协会、民宿经营业主农合联、游客服务中心等组织,加强诚信体系和行业自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维护的行业机制,承担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职能。

(二)形成工作合力。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支持合力。各县区政府是乡村旅游发展的主体,要结合实际,按照目标要求,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

市委宣传部加大乡村旅游宣传力度,推广我市乡村旅游品牌。

市农业农村局要把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督促各县区不断完善乡村旅游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

市发展改革局要把乡村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指导和支持乡村旅游重点项目建设。

市财政局要加大对乡村旅游的扶持力度。

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大乡村旅游用地保障,协助旅游部门向上级部门申请用地指标,并做好相关用地报批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要指导乡村旅游项目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指导乡村旅游景区(点)垃圾收集和处理设施、乡村旅游厕所建设,推进旅游村镇街道硬化、绿化和亮化工作,指导旅游村庄进行房屋改造,推进古镇、古村保护修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要指导协助乡村旅游景区(点)的道路交通、公交线路、交通旅游标识等基础设施建设,按相关政策支持旅游公路的建设。

市水务局要把中小河流治理等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与乡村旅游发展结合起来,保障用水,丰富乡村旅游内容,提高乡村旅游体验品质。

市林业局要加大森林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加强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指导,加强对乡村旅游文化资源的挖掘与整理,结合乡村文化建设,开发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产品,加快打造乡村旅游产品和线路,抓好乡村旅游宣传推广和乡村旅游人才专项培训,建立健全乡村旅游配套服务体系。

市扶贫工作局要指导有条件的贫困村因地制宜发展乡村旅游特色扶贫产业,打造一批乡村旅游示范村带动贫困户增产脱贫。

市税务局要将相关税费等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公安、自然资源、税务、市场监督、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要以增强企业活力促进乡村旅游发展为中心,进步简化办理相关证明和管理流程,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乡村旅游经营者提供注册、审批等服务,协同大力整顿和规范乡村旅游市场秩序,共同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电力、通信、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着力改善乡村旅游景区(点)的生态环境、供电、通信、安全设施等建设。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乡村旅游统计制度。商务部门要加大乡村旅游项目招商引资。

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支持乡村旅游发展。

(三)推动政策落实。各县(区)政府区(管委会)、市府直关部门要把乡村旅游作为新兴产业和新的经济增长点加以培育和重点扶持,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和本市业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及本意见所确定的各项支持政策。各部门要从乡村旅游发展实际出发,灵活、务实地把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切实让开展和参与乡村旅游的经营者享受到政策实惠。鼓励各地在落实扶持政策的同时,结合当地实际,大胆探索更加有效、有利于乡村旅游发展的支持措施,推动乡村旅游更好、更快发展。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区政府区(管委会)、市府直有关部门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本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进行分解细化,制定相应工作措施,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

本意见自201931日实施,有效期5年。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3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