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8-04-0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

电网建设的意见

 

河府〔20181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电网建设步伐,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构建安全可靠的电力保障体系,顺利完成“十三五”电网建设任务,根据《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就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82020年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总投资人民币争取50亿元左右(其中35千伏及以上主网工程15亿元以上,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25亿元以上),全市新增建设110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数量16座(新增变电容量2447兆伏安,新增线路1050千米),10千伏线路200回,配电台区1500台,建成结构完善、抗风险能力强的全市电网主网架,提高电网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打造“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河源智能电网。

二、建立高效工作机制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重点工程,按重点工程要求管理,建立并完善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机制。市、县区、镇政府分别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公安、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公路、城市管理、供电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各级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电网建设任务进展情况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解决电网建设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实行电网工程建设项目专人跟踪负责制,跟踪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定期汇报。供电部门应在每月上旬向市、县区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电网建设进展情况。

三、实行规划衔接与控制

(一)加强各类规划衔接。各级政府要将电网规划成果及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同步实施。

(二)严格执行项目站址、线路规划方案。供电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按照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开展选址选线工作。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征求供电部门意见,并经原审批单位同意。

(三)做好站址、线路路径的预控工作。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方案确定后,当地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出现“抢建、抢种、抢搭”现象。对于在变电站、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违章建筑,按有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偿。

(四)稳步推进城区范围内电缆管沟建设。道路主管部门每年向供电部门提供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在新建、改(扩)建道路中同步建设综合管廊或电缆管沟。

四、创新项目审批方式

(一)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变电站站址审批、线路路径方案审批、用地预审、用地报批和规划、施工等许可证。纳入省级能源专项规划的50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项目由供电部门配合地方政府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配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电气设备位置审批、线路路径方案审批、规划、施工许可;对要求供电部门将电气设备位置定于小区、回迁点安置区红线范围内的,相关部门应出具正式批复文件予以支持。

(三)新建住宅物业的供配电设施按照城市规划和供电设施建设与改造规划,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管理维护,与住宅物业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四)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公路、铁路、海事、航道、消防、水利、三防、防雷、文物等其他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供电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审批许可手续,如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办理的,应由相关部门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落实办理相关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五、保障电网设施安全

(一)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切实做好电网设施保障工作。对盗窃电网设施或其他破坏电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确保电网设施安全。

(二)强化对电力线路保护区的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在已规划的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审批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挖土、乱搭、乱建、乱种、倾倒有害化学品或违章作业。如发生上述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拆除和处罚。

六、严格执行补偿政策

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征用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用,按属地补偿标准,由供电部门将项目批复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金额,根据现场实际拨付给县(区)政府(管委会)包干完成;对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补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一律不予征用和补偿,因施工损坏的青苗予以补偿;1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等有关补偿费用,其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自行解决。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用于解决电网建设中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资金缺口补助及奖励,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在架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车辆收取道路及乡村小道过路费用。

七、建立项目责任制

市政府将电网建设工作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综合政绩考核内容,根据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电网建设任务,与县区签订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县区要按时落实变电站选址和线路规划方案,限期完成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及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等工作。市加快电力电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于次年的1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上年度电网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评定,报市政府审定后通报评定结果。

八、实行工作激励制度

市政府每年对县(区)政府(管委会)承担的电网建设的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评定,主要检查评定县区推进电网建设协调机制、措施落实情况及电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评定标准见附件)。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得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优良,60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评定为优良的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评定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市政府对其进行行政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1231日。原《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电网建设绿色通道的通知》(河府〔2011132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河源市加快电网工程建设激励办法的通知》(河府办〔201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年县(区)政府(管委会)电网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分表.docx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84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解读材料:/zwgk/jdhy/zcjd/content/post_189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