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201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河府办〔2016〕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6〕64号)有关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提高后,我市城镇低保标准485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418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335元/人·月、低保补差水平190元/人·月。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0日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