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16〕57号
为确保市区污水有效处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市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标准
(一)居民用水:由原来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72元提高到每吨0.95元。
(二)非居民(即经营、生产)用水:由原来按实际用水量每吨0.72元提高到每吨1.4元。
二、征收范围和对象
市区(含江东新区、源城区,下同)各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和其它自取水源并向市政管网、市区河流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污水处理费。原来享受减免或暂免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减免或暂免。
三、征收管理
(一)污水处理费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征收。对使用自来水的用户,由供水企业在收取自来水费时按实际用水量一并征收;对使用自取水源的用户,由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监察分局按月核定代征。
(二)征收污水处理费后,环境保护部门不再收取污水排污费。
(三)污水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环境保护局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月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不得挤占和挪用。
四、补贴措施
为确保市区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水平不因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而降低,对市区低收入群体(民政部门确定的城镇和农村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元。具体由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五、执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6年10月1日(用水量)起执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告》(河府〔2009〕14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