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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6 11:01:1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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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96         

 

河源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发展,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性成本,在更大范围释放住所资源,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个企业的住所地址,作为多个入驻企业的住所登记,并由该企业提供住所及托管期间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河源市注册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及提供代收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以托管企业的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并由托管企业代收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当订立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代收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还可依需求约定代办相关证照、代缴相关费用等内容。

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送达给集群企业的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集群企业联系方式及时将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交付或通知集群企业领取。

 

第二章 托管企业登记

 

第四条 注册地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经县(区)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创新创业载体建设运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须在本市内,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具备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并拥有合法的使用权;

(二)申请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

第五条 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一)符合《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要求登记注册所需的文件;

(二)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经房屋产权人同意该场所从事企业住所托管服务,并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托管企业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信息表;

(四)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规定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核准并核发“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第六条 托管企业变更住所或者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方可办理住所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三章  集群企业登记

 

第七条  集群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合同和加盖托管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八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企业;

(二)从事生产加工(不含筹建期企业)、餐饮服务、旅馆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从事担保、小额贷款的企业。

第九条 集群企业在河源市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住所中加注“(集群注册、一照多址)”。

第十条 托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集群企业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一)企业住所变更的;

(二)企业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企业住所被列入政府公告征收、拆迁的。

第十一条 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依法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第十二条 托管企业应当健全组织机构,具有与从事集群注册等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并建立集群企业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企业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行政许可、资质等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经核查与原件一致的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合同;

(四)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行政、司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理等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 托管企业应当在住所公众可查看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开入驻的集群企业名称。

托管企业有企业网站或公众微信号等信息平台的,可以在信息平台上公示入驻集群企业法定可公示的信息。

第十五条 托管企业应当加强对集群企业的服务管理,配合监管部门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通过约定方式无法联络或经营异常的,应当立即通报监管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书面向登记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群企业、托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第十九条 托管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登记机关根据情况可以暂停办理新设集群企业登记业务;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事登记,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未履行义务的或者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相关登记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情形。

第二十条 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集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理:

(一)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未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二)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未解除托管关系,自行搬离原登记住所,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三)集群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增设的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集群企业,由登记机关、税务部门依法进行清理。

第二十三条 托管企业、集群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在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孵化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等园区内或者高校、市级以上科研单位范围内,从事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10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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