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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8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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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17〕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8日

 

 

河源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案

 

 

  为全面深化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粤委办发电〔2016〕114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依规、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实现传统出租汽车行业成功转型升级,促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规范有序发展,新老业态协调融合发展,切实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县区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结构。要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品质化、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要根据城市特点和规模、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
  1.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不得实行无期限制,具体期限由各县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各县区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科学制定过渡方案,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2.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3.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科学制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的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
  4.推动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电召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鼓励个体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实行组织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增强抗风险能力。鼓励经营者加强品牌建设,主动公开服务标准和质量承诺,开展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创建活动,加强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品质服务。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1.规范网约车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及其车辆,应符合提供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对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2.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要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加强对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的生产经营管理,不断提升乘车体验、提高服务水平。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网约车平台公司要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3.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鼓励并规范其发展,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1.完善服务设施。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合理布局,认真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停车、就餐、如厕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当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专用停车位、临时停靠点、回程侯客点等,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制定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的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强化市场监管。要创新监管方式,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办理。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和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或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4.加强法制建设。要加快完善出租汽车管理和经营服务的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明确管理职责和法律责任,规范资质条件和经营许可,形成较为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经营服务和市场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职责分工
  (一)市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密切关注社会、媒体和网络舆情,积极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舆论氛围;开展出租汽车行业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好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监管、信息监管等工作。
  (二)市委政法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密切关注相关社会动态和网络舆情,切实加大情报和信息收集力度,加强会商研判,提前发现、预警涉稳迹象;完善部门维稳联动工作机制,建立专项应急工作总体预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形成维稳工作合力;协调指导有关部门依法果断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各类突发事件。
  (三)市发展改革局:督促指导各县区对现行出租汽车运价进行全面评估,及时研究完善定价机制,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政府定价规则,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加强出租汽车企业价费行为监管,强化价格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区依法查处出租汽车行业各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和违法收费行为。
  (四)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统筹建设和完善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网约车平台公司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予以处置;密切跟踪网络舆情,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网上有害信息,维护社会稳定。
  (五)市公安局:负责办理网约车使用性质登记、变更、退出等工作;依法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网络安全监管和网站备案及重要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网约车平台公司线上服务能力的审核认定和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申报材料资质审查;依法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处理、追究责任;开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六)市财政局:负责支持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信息化建设,研究网约车行业税收相关事宜,配合商务等部门落实新增、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政策;配合交通运输等部门落实巡游车燃油补贴等政策;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落实巡游车价格调节基金补贴等工作;做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经费预算安排。
  (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对于网约车经营过程中不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协助抓好出租汽车行业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传达、督促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有关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批示指示精神;会同宣传等部门做好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政策、文件的宣传贯彻工作;牵头制定《河源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私人小客车合乘规定等配套政策;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定期组织开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件核发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展出租汽车改革工作,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准入、车辆准入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证件核发管理。
  (九)市商务局:负责严格执行网约车报废标准及报废出租汽车的回收拆解工作,做好外商投资出租汽车经营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市工商局:负责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注册登记工作,严格落实“先照后证”要求,加大信用监管力度,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工作,依法查处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一)市质监局:根据国家网约车计程计时监管规定,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计量宣传,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加强巡游车计价器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汽车计价器作弊等计量违法行为。
  (十二)市法制局:负责出租汽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依法对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相关措施进行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法制宣传工作。
  (十三)市总工会:负责建立完善巡游车企业、网约车平台公司工会组织;抓好巡游车和网约车从业人员加入工会组织和职业道德教育工作;指导各县区工会或行业协会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协商平台,健全集体协商、职代会、集体合同等制度和机制,帮助巡游车和网约车从业人员解决各类劳资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十四)市国税局:负责明确网约车税收管理相关政策,配合做好网约车发票印制、提供等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十五)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负责对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予以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组织。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工会、行业协会等参加的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沟通协调,强化信息与交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等形式,共同协商研究,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制,具体负责辖区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保障改革措施落地。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共同推进改革工作。
  (二)加强风险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情报和信息搜集力度,加强矛盾排查和分析预判,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订完善各类应急预案。要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妥善处理好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的行为。
  (三)加强舆论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信息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