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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扶贫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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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1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扶贫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河源市扶贫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扶贫项目审批环节,简化扶贫资金拨付手续,确保项目早开工、早见效,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6〕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府〔2016〕6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项目,是指在新时期精准扶贫期间支持贫困地区加快经济发展,改善贫困地区、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提高收入水平的项目。项目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帮扶单位自筹、社会捐赠,以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项目实施主体范围为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和驻村工作组。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扶贫项目优先快速审批绿色通道,将扶贫项目申办受理向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实体办事大厅服务窗口集中,实行“一门式、一网式”服务模式,打造便捷、高效、阳光的扶贫项目政府服务新机制。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扶贫项目,按河府〔2016〕64号文规定时限完成项目审批。

  第二章  扶贫项目审批

  第五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扶贫项目,免于当地财政审核,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审核。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扶贫项目,可免于立项审批。
  第六条  房建市政、交通、农林水等扶贫项目(以下简称工程类项目)按行业管理规范须由有资质的设计技术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合同须附工程预算清单。工程造价预算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编制机构编制。对造价预算资金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委托县区财政评审或有资质的第三方评审。
  第七条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并及时公示结果。财政总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投标。救灾抢险、应急工程或其它突发性事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货物、维修、服务类扶贫项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组可采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或邀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要求的供应单位,并及时公示结果。对财政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维修、服务类扶贫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九条  对全额使用帮扶单位筹集的非财政资金(不受金额限制)的扶贫项目,可由帮扶单位指定施工单位,按“交钥匙工程”模式推进建设,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第十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质量监理、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村、施工单位据实结算。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由县区财政结算中心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查。
  第十一条  对已经落实资金、确定实施主体、完成设计,按规定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具备开工实施条件的扶贫项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完备手续的,可实行暂时容缺机制,先开工实施,在项目验收结算前补齐相关手续。

  第三章  扶贫项目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对已落实资金的扶贫项目,实施国库集中支付(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实行报账制),简化扶贫资金支付手续。
  (一)对需按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即给予支付:项目建设合同、预算清单、资金拨付申请表(加盖公章,村书记或主任、驻村工作组组长分别签名)、工程监理意见。
  (二)申请拨付项目竣工结算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即给予支付:工程建设合同(含工程预算清单)、发票、预算、结算、验收报告。招投标工程还需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使用社会捐赠资金的扶贫项目,按捐赠协议确定条款拨付资金;捐赠协议对资金拨付无明确要求的,其资金拨付办法按本条第(一)(二)项执行。
  (四)对购买少量物资(10万元以下)发放到贫困户,采取先申请使用资金后报账方式。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即给予拨付资金:村书记(主任)和驻村工作组组长分别签名的资金拨付申请、购买物资合同(含预算清单)。项目实施单位在资金拨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发票、受益贫困户签名等报账材料。
  (五)除非帮扶单位去函财政部门明确资金拨付前须经帮扶单位签批意见,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不得前置“帮扶单位意见(盖章)”条件。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扶贫项目的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对扶贫资金拨付涉及县级审批事项的,县区扶贫办实行“代办制”。县区财政局、扶贫办要加强扶贫项目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管,县区财政局每季度统计上报扶贫资金拨付情况,抄送同级扶贫办。市扶贫办要加强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的督促检查,对项目审批和资金拨付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对符合条件并提交真实完整材料的扶贫项目申报、资金请拨报告,应按规定时限内办理。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造成扶贫项目难以推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