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1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的要求,将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与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相结合,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当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持续过快上涨时,适时调整低收入群众的保障标准,保障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
二、保障对象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三)特困人员(含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孤儿);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三、启动条件
(一)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作为启动联动机制的参考数据。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启动联动机制:
1.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
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
(二)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现行政策,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因素,适时调整当年或下一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农村五保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生活保障标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城乡低保标准提高之日起,中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四、补贴标准
以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作为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元/人·月)=当地同期月均城乡低保标准(元/人·月)×本市当月CPI同比百分比涨幅。
(二)最低标准:按上述公式计算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补贴发放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的,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2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在通过现有渠道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可简称“价格补贴”或“价补”)。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六、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市直由市本级财政安排预算,各县区由当地财政安排预算。各地要根据本市物价走势,提前安排财政,确保价格临时补贴资金足额到位。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可从当地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支,或由地方财政预算另行安排。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七、职责分工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实施联动机制工作。按照国家统计局河源调查队提供的监测居民消费价格水平的波动情况,提出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的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补贴资金拨付工作,并定期向同级政府、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联动机制执行情况。市发展改革局根据联动机制实施情况,会同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和完善联动机制的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二)国家统计局河源调查队负责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测算、编制工作,每月1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相关价格指数。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辖区范围内补贴对象的基础数据调查、补贴资金财政预算、补贴发放等工作。在联动机制启动后,民政部门负责向财政部门请拨资金,市民政局应并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城乡低保对象、享受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特困人员的人数(含各县区)备存。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计辖区范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基本情况,测算辖区范围内价格临时补贴年度计划及资金发放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在联动机制启动后,向市发展改革局提供本市(含各县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备存。
(五)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测算和统筹安排年度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积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八、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助机制的通知》(河府办〔2012〕90号)、市发展改革局等五部门《关于完善河源市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河发改调控〔2015〕120号)同时废止。
(二)本通知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统计局河源调查队负责解释。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6日
信息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