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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0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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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16〕7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0日

 

 

河源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规划,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惠民生,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包括:
  (一)完善铁路、公路、港口、航道、站场、综合交通枢纽等基础设施的交通运输项目;
  (二)提高能源供给能力及清洁环保、可再生的能源保障项目;
  (三)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项目,以及其增资扩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工业转型升级项目;
  (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五)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包括商贸物流、金融保险、信息咨询、生态旅游、技术服务等项目;
  (六)对区域发展影响较大的区域发展平台、产业公共技术与创新服务平台和园区建设平台项目;
  (七)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促进人水协调的现代农业和水利建设项目;
  (八)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的环境生态建设项目;
  (九)以推进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建设特色小镇、智慧城市、绿色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美丽乡村为重点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
  (十)提高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基础设施能力的社会民生建设项目;
  (十一)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纳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规划的项目;
  (十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它具有特殊意义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各类与房地产相关的经营性项目,高污染、高耗能和消耗资源型项目以及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等不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分为年度重点正式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预备项目。
  年度重点正式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工、续建和计划投产项目。其中,新开工项目是指已完成或预计当年上半年可完成项目报批手续,并且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项目;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当年继续实施尚未能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计划投产项目是指预计能按设计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在当年年底前可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
  重点前期预备项目是指已列入规划,但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需继续开展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五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副市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副市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直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关于重点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及决定,研究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负责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审定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及申报省重点项目名单;
    (三)负责督促管理市重点建设项目推进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保证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政策、制度和建议,编制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组织申报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三)跟踪监测和检查重点项目建设进度,适时分析重点项目运行动态,监督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四)负责督促落实重点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
    (六)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市有关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重点项目建设实施的各项工作。项目所在县区相应设立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确定

  第八条  列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要求: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含外币折合,下同);
  (二)企业新建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增资扩产、技改创新等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高新科技、产业公共技术与创新服务平台项目,重要配套项目以及农业、社会民生项目,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九条  申请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的项目需符合下列具体要求:
  (一)项目原则上是列入国家重大工程,纳入国家、省批准的重大专项建设规划,或列入省、市中长期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项目原则上已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选址、建设用地、环评报批、项目资金等建设条件已落实。
  (三)对当前暂未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要求为能在当年上半年完成前期工作并动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四)申报计划项目原则上是单个项目,不得打捆打包,实行一项目一业主。
  第十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可申报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一)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中明确当年须开工建设或续建的重大项目,原则上要申报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
  (二)开工未竣工的续建项目,原则上要继续申报下年度重点项目计划。
  (三)已列入上年度重点前期预备项目且在当年具备实施条件的重大项目,可申报下年度重点建设项目计划。
  (四)已列入发展规划而当年不具备实施建设条件需继续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可申报下年度重点前期预备项目。
  第十一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列入年度重点项目计划:
  (一)连续2年完成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投资比例低于50%的项目。
  (二)连续2年计划开工而未开工的项目。
  (三)连续2年列入重点前期预备项目计划仍未开工的项目。
  (四)开工超过1年,项目累计完成投资超过30%的项目。
  第十二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不得选址于我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划定的禁止开发区、生态严格控制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明令禁止选址建设的区域,不得属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令禁止建设的项目。
  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每年集中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市级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每年10月上旬至11月中旬,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二)中央、省驻河源单位建设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项目业主单位可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下年度的市重点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列入当年正式建设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
  (二)已完成各类行政审批程序等前期工作的项目,提供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以及立项批复等文件;暂未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但能确保当年上半年可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需提供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节点计划安排和预计开工时间;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申请列入当年前期预备项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重点前期预备项目申报表;
  (二)项目法人注册文件或项目筹建办组建文件;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对上报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进行筛选、汇总,在征求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审议,报市人大会议审定后,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申请列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在入选的市重点建设项目中选择提出,报市政府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报。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八条  对于经人大批准实施的市重点正式建设项目及重点前期预备项目,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水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审批权限和所涉及的项目审批环节,在办理重点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时,一律实行“优先办理、并联审批、联合审查、简化手续、快审快办”原则,并在《河源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实施办法》(河府〔2016〕6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和压缩审批时限,做到“随到随办、限时办结”,切实提高部门审批工作效率,支持市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前期工作的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重点前期预备项目以及年度计划新开工的市重点正式建设项目,要以实现项目尽早开工为目标,加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力度,做实、做细、做深项目前期工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要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及时解决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林地指标报批等方面的问题,尽早提出项目审核意见;发改部门负责指导和推动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工作。
  第二十条  我市经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交通运输、能源、水利、军事类独立选址的省级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原则上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省政府解决,不足部分及其余类别省级重点项目,根据实际建设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申请解决,省政府不予解决的由市政府统筹安排解决。市级重点项目用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订重点项目新增用地指标年度分配方案上报市政府,其用地指标在市政府安排给项目所在县区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按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的原则予以重点解决;不足部分,由项目所在县区采取盘活存量等办法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必需的建设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财政投资项目的总规模,按项目建设的重要程度优先考虑和安排。企业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需向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金融机构应予以优先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电力、交通、铁路、电信、供水、供气、消防等部门应当保障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需要,切实做好重点项目配套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重点项目优先享受市各项产业政策和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并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所在县区镇街应做好重点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各级公安部门应加强重点项目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的“三违四抢”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市重点建设项目信息报送及统计制度。各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要确定1名信息联络统计员,每个重点项目要确定1名联系领导和1名信息联络统计员,负责与市发展改革局联系,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统计数据。
  第二十六条  实行重点项目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坚持重点建设项目“月统计、月分析、月通报”工作机制,市发展改革局要及时跟踪、掌握和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并将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点项目“亮灯”管理制度。对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季度“亮灯”管理制度,即设立绿灯、黄灯、红灯三个“亮灯”等级,其中绿灯为目标任务正常开展项目,黄灯为警告项目,红灯为严重警告项目。按照项目年度目标任务要求,对完成时间节点目标任务要求的项目亮绿灯,对未完成时间节点目标任务要求的项目亮黄灯,对按目标任务要求应启动而未启动、应开工而未开工或开工后较长时间处于停工状态的项目亮红灯,对连续2次亮黄灯的项目亮红灯。
  第二十八条  开展重点项目现场推进会。根据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作需要,市政府主要领导不定期在县区召开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现场推进会,项目现场推进会会场选点标准主要是工作突出、完成目标任务较好的县区。通过现场观摩项目、介绍工作经验的方式,促进县区交流学习,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九条  实行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在市、县两级分别建立重点项目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成员单位由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林业、供电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督查重点项目推进实施进度及问题解决成效,研究制定重点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研究解决重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项目审批(核准)及规划、土地、环境保护、林地、电力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实行重点项目专题协调会商制度。建立“项目业主单位、项目责任单位、县区政府、市直部门、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办公会议”的五级联动协调会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每月梳理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并针对某一项或某一行业项目的具体问题作出专题协商会议方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后召开重点项目专题协商会议。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做好会后跟踪督办工作,及时将项目具体落实情况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向相关单位发布专项督查通报。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局应联合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每季度组织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督查,集中了解项目建设动态,查找问题,形成解决建议措施,及时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河源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河府〔2013〕34号)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审计、监察、国有资产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承担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2015〕26号)公布的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3份清单,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四条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年终考评机制。重点项目年度考核工作统一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三赛”(赛小康建设、赛创新发展、赛责任落实)考核范围。市考评组每年年终统一组织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重点项目年度考核按照“三赛”考核的具体奖惩办法进行奖惩。重点项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县区班子成员、园区管委会负责人年度考评的重要内容之一。市委、市政府对在重点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项目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实行重点建设项目问责机制。对重点建设项目抓落实不力、工作懈怠、延误重点项目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用地指标的,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已安排的项目用地,项目单位所有新上项目均停止土地供应;项目单位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金融部门依法收回贷款,将项目单位列入贷款黑名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级重点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重点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