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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行为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8-09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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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161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有效推进我市车辆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行为治理工作,保护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安全,改善路面通行环境,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1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行为治理(以下简称治超治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一)建立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责任倒查”的工作机制,按照“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行为治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和货物飘洒行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协调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法制局、市城管局、市公路局、各县区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由有关成员单位指派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强化政府对治超治洒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治超治洒工作会议,听取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治超治洒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分析治超治洒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治超治洒工作中的难点问题,部署下一步治超治洒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治超治洒办)主要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治超治洒工作开展,制定治超治洒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指挥调度市级治超治洒执法队伍开展整治行动,对各县区开展治超治洒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超治洒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联动,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市治超治洒办成立路面治超治洒协调组、源头治超治洒协调组、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协调组、路面飘洒货物清扫协调组和治超治洒督导检查组5个工作组。

1.路面治超治洒协调组。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指挥调度市级路面治超执法队伍的执法执勤工作,协调负有路面治超治洒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分区执法,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和案件数据。

2.源头治超治洒协调组。设在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协调负有源头治超治洒职责的市有关部门强化源头监管,收集、汇总工作情况、设施设备和案件等数据。

3.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协调组。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协调市有关部门开展车辆和从业人员的源头处罚工作,收集、汇总工作情况,以及车辆不予审验、强制纠正、强制报废,驾驶人员记分、禁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市辖道路运输企业吊销经营许可和车辆营运证等数据。

4.路面飘洒货物清扫协调组。设在市公路局,协调市城管局、市公路局、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组织系统有关单位及时清扫路面飘洒物,确保管养道路维持良好的通行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货物飘洒行为,收集、汇总工作情况和清扫数据。

5.治超治洒督导检查组。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纪检监察、政策法规、行政执法等工作的人员组成,加强对全市治超治洒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督导各级各单位依法履行路面执法、源头治理、路面清扫和道路养护的工作职责。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深入开展治超治洒相关工作,并按要求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和相关数据。

(三)路面治理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在高速公路治超流动巡查路段开展治超执法工作时,应当及时纠正货物飘洒违法行为,与违法超限运输行为一并查处,并及时通报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清扫路面飘洒物。督导各县区路面治超治洒执法队伍开展执法工作。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市级和市区路面治超执法队伍的工作范围,加大日常执法工作力度,指派执法人员参加路面治超治洒执法队伍,维护执法现场的交通和治安秩序,拦截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等行为嫌疑车辆,及时控制各类强行冲卡的车辆,强制嫌疑车辆驶入执法站场检测和纠正,单独或者联合其他警种查处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查获的报废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的,依法强制恢复。

3.市城管局:加强对城市管理监察执法工作的领导,及时清扫路面飘洒物,开展城市道路和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导市区城管部门开展执法、清扫、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市城监大队负责市区管辖路段发生的违法超限运输及货物飘洒行为查处工作,协调公安交警、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联合执法。

4.市公路局、市地方公路管理总站:组织各县区对应机构履行养护管理职责,及时清扫路面飘洒物,开展公路和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确保管养公路安全运营,维持良好通行环境。依法审批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桥梁、涵洞等设施进行加固、改造,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情况进行监管。

(四)货运源头治理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指导各县区开展货运源头单位的排查、公告、责任书签订、巡查监督和查处工作职责;建设智能交通综合信息平台接入各县区远程视频监控平台信号,不定时、不定点掌握各县区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的情况;按工作职责向本市同级相关部门移送案件或者抄告货运源头违法信息。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指导各县区开展厂矿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职责;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指导各县区开展货运站场监管、危货源头协管的工作职责;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部门指导各县区开展港口码头的监管工作。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层级管理权限,加强对有较大物资吞吐需求的大型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履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确保企业自有和其他承运车辆不超限超载出厂。

3.市公安局:保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执法行动,及时指派辖区公安民警出警处置妨碍公务或者暴力抗法的事件,或者直接参与联合执法行动,依法履行职责。全力挖掘相关案件线索,严厉打击妨碍执法的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净化社会治安环境。

4.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部门依法批准的矿山、石场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实地排查摸底,建立重点监控名单报市治超办源头治超治洒协调组汇总;督促矿山、石场企业履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依法取缔非法开采行为。

5.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市级管理建筑工地的排查、公告、责任书签订、巡查监督和查处等源头治理工作职责;参照《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规范货物装载管理,完善车身清洗、去尘、清淤、除水设施。指导各县区履行建筑工地源头治理工作职责。

6.市水务局:负责对本部门依法批准的砂场企业等货运源头单位进行实地排查摸底,建立重点监控名单报市治超办源头治超治洒协调组汇总;督促砂场企业履行《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规定的法定义务,依法取缔非法采砂行为。

7.市工商局:组织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货运源头执法行动;对注册登记的货运源头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8.市质监局:按照层级管理权限,对货运源头单位和建筑工地安装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称重设备及治超工作所需要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并进行监督管理。

9.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市级管理危险化学品货运源头监管,监督充装单位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重点整治超载和混装行为。指导各县区开展危险化学品货运源头监管工作。

(五)货运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职责分工。

1.市交通运输局:向本市同级相关部门移送案件或者抄告车辆违法信息,向本省外市、外省籍车辆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告车辆违法信息。市道路运输管理处通过开展诚信评价,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按照层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处理。

2.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按照层级管理权限,规范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治理整顿“大吨小标”现象,依法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加强货运车辆登记和审验管理,严查擅自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牌证失效车辆、报废车辆、严重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有关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并对违法违章驾驶人员作记分处理。

4.市工商局:按照层级管理权限,对车辆生产企业生产和改装车辆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依法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拼装、改装汽车的企业以及无证无照经营的车辆改装、汽车维修场所。

5.市质监局:按照层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取得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资格许可单位名单,依法查处罐车违规充装行为;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依法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执法保障职责分工。

1.市发展改革局:指导和监督治超治洒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和飘洒货物卸载、转运、保管等收费标准。

2.市监察局:对相关部门在治超治洒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不正之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市财政局: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落实治超治洒经费,保障治超治洒工作顺利开展。

4.市安全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导致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市法制局:为治超治洒工作提供法律咨询,监督治超治洒工作依法进行,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二、科学布局治理网络,加大路面执法力度

(七)做好普通公路执法站场规划建设,完善治超治洒执法设施。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要深入相关公路沿线开展货物运输调查,在违法超限超载和货物飘洒行为多发的若干路段选定治超卸货站场建设规划区,会同公安交警、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等部门充分论证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再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和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调整计划推动建设。符合条件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建成固定的公路超限检测站。

(八)健全普通公路治超流动巡查路段调整机制,提高治超治洒执法效率。每年,各县区交通运输部门可根据治超卸货场建设进度和治超治洒工作实际选取2个治超卸货场,并以此为点向前向后各延伸5公里作为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备选路段,征得当地公安交警部门书面同意后,以县区政府名义逐级上报省政府审批,用于替换上一年度的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确保每个重要路段都有开展执法检查的条件。

(九)协调推进高速公路省界超限检测站建设,保障高速公路主干线治超治洒工作。连接外省的高速公路已履行省界超限检测站报批手续并确认选址的,要积极协调业主单位加快建设步伐,尽快移交开展执法业务;连接外省的高速公路未履行省界超限检测站报批手续的,要积极协调业主单位尽快开展选址和建设方案拟定工作,争取早日上报省政府批准设置。今后,新建连接外省的高速公路都要及时协调业主单位将省界超限检测站作为公路的附属设施纳入投资计划,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严防入粤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和货物飘洒行为的发生。

(十)协调推进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设施建设,健全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阻截、移交和查处机制。加强沟通协调,推动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公司完善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设施、设备和卸货场,落实客货分流、称重检测、飘洒认定、车辆外甩、车辆引导、卸货场停放等工作措施。今后,新建高速公路都要及时协调业主单位增加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设施、设备和卸货场的建设计划。同时还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支援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工作,确保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运车辆不超限超载、货物不飘洒。

(十一)科学调配执法力量和勤务安排,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市区路面治超治洒执法队由市、区两级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江南、江北、江东大队组织,开展分区执法。必要时,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派机动大队异地用警,各级路面治超执法队伍要密切配合。县级路面治超治洒执法队由当地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城市管理监察执法机构和交警大队组织。各级路面治超治洒执法队要健全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常态化执法机制,不断加大日常巡查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治超治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公安民警应急处置机制,打击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行为,确保治超治洒工作安全有序进行。在全市各级行政区域织成一张网,上下联动,灵活机动,不断强化路面执法的威慑作用,消除违法超限超载和货物飘洒车主逃避检查的侥幸心理。对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和货物飘洒车辆,参加执法行动的执法人员要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和法定程序分别实施责令改正、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但对同一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的罚款。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不得积案或不处理。

三、强化源头监管,规范货物装载管理

(十二)规范货运源头单位的排查和公告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在每一年度或者接到举报时,深入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沙场、大型生产企业、客货站场、港口码头、施工现场,调查掌握可能产生的实际货物运输量和货物性质,达到规定运输量或者可能产生货物掉落、飘洒、遗漏的,要及时造册登记,制作明细表,掌握基本信息。根据货运源头单位的增加、减少和基本信息变动等情况,在报纸、电视台、政府网站等定期或不定期公告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年货物产量或者运输量、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基本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货运源头单位公告台账,及时更新排查结果和公告变动情况

(十三)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指导和监督货运源头单位履行源头治理法定义务。普通货运源头单位由县区属地管理,建设工地按层级管理关系由市、县区两级相关部门分别监管。各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分别与所辖货运源头单位签订《源头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工作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切实加强对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将《源头治理车辆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工作责任书》的签订以及车身清洗、去尘、清淤、除水设施的配套作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必要条件,强化日常监管。

(十四)加快视频远程监控平台建设,推动在线监督和非现场执法。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县区两级建立视频远程监控总平台和分平台,接入本部门管辖的货运源头、重要路段、货运站点等场所的监控视频信号,逐步实现信息共享和在线监督,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有关政策措施开展非现场执法。

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强货运车辆及从业人员管理

(十五)加强货运车辆登记和审验管理,禁止不符合装载条件的货运车辆行驶。严把货运车辆登记入户关。对不合格车辆、擅自加长、加高、加宽、增加车轴和钢板等不符合出厂设置的车辆,以及敞开式货箱未配备遮盖设施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上户。严把货运车辆年度审验关。对不符合登记入户状态的车辆一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年度审验手续;涉嫌非法改装的,先扣押车辆再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和强制纠正。严把货运车辆查处关。在日常执法工作中,发现擅自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牌证失效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处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后还存在擅自改装、无牌无证、牌证失效、依法应当报废等问题的货运车辆,均由交警部门扣押、处罚、强制纠正、强制报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严禁违法货运车辆上路行驶。

(十六)强化货运司机的记分管理,落实准驾资格惩处措施。交警部门应当全面落实驾驶员记分制度,对驾驶擅自改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牌证失效车辆、报废车辆、严重超载车辆的驾驶员,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一律在驾驶证上扣分。对于一个记分周期内扣满12分的大型货车司机,相应降低驾驶证的准驾等级,在客观上停止其从事大型货车驾驶业务。

(十七)建立货运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落实各项源头处罚措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信息系统共享或者执法单位抄告情况,将有关货运企业、车辆和从业人员的违法信息录入信誉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十八)认真落实车辆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违法信息抄告制度,确保各项惩处措施贯彻落实。在货运源头单位排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抄告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实施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行为的车辆及驾驶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要及时抄告当地交警部门、车籍地和从业资格登记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有关部门落实源头处罚提供事实依据。条件成熟时,将有关管理、执法信息系统进行整合,强化信息共享,促进路面执法与源头监管的实时衔接,开展联防联治。

五、落实路面养护管理,确保道路通行环境

(十九)高度重视桥梁维护管理,确保桥梁通行安全。公路、城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桥梁管理职责单位要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强桥梁的养护管理,及时清除桥梁病害;定期做好桥梁的技术检测和鉴定工作,并依据其设计的承载标准和评定的技术状况,及时设置限载、限高、限宽标志牌,警示超过限行标准的车辆绕行,或者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制定相应交通管制措施。技术状况被评定为四类或者承载标准明显低于日常通行情况的桥梁,业主或者管养单位派专人值守,发现超过限行标准的车辆应立即制止;不听劝阻的,立即通知公安部门控制车辆落实查处。技术状况被评定为五类的桥梁,必须封闭交通或者采取强制性限高限宽通行等措施,并立即着手整改,避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

(二十)及时清扫路面飘洒物,确保道路良好通行环境。公路、城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道路养护责任的单位,应结合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加强路面巡查监督,及时制止正在发生货物飘洒行为的车辆,并采取相应手段收集证据、计算损害面积和方量,同时通知路面治超治洒联合执法队伍和应对部门及时查处。情况紧急的,报告公安部门出警控制车辆落实查处。对已经飘洒在路面的货物,要及时清扫、排除妨碍,并准确记录清扫数据,确保良好的道路通行环境。

六、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警示教育

(二十一)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紧紧围绕违法超限超载、货物飘洒行为的危害性、治理意义、治理措施等内容,通过在市、县区电视台滚动播出治超治洒宣传标语,在路网节点悬挂宣传横幅,约谈货运源头单位和大型货运企业或者召开主题座谈会,出动宣传车、向货运车主和司机散发宣传单等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十二)强化警示宣传教育。在开展执法行动时,联系新闻记者跟踪报道,及时曝光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行为;定期在电视台滚动公告被依法查处的超限超载车辆,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有效减少违法超限超载及货物飘洒行为。

(二十三)规范信息报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治超治洒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不定期对治超治洒一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治超治洒工作情况和数据。治超治洒工作情况和数据原则上一年一报,在每年15日前将上一年工作情况报送市治超治洒办;重要情况和信息随时报送。因开展督查、专题调研、专项整治或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等工作需要,市治超治洒办及各协调组对治超治洒工作情况和数据报送工作有特别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及时报送。

本意见自20169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此前发布的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711         

 

信息来源: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