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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21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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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
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河源市市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立和所有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工作,更好地保护我市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粤府函〔1986〕13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核下放有关工作的意见》(粤环函〔2013〕113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自然保护区设立调整工作程序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工作制度的通知》(粤环〔2011〕21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自然保护区主要包括森林和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等类型。
    第三条 市级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
市林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自然保护区。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河源市市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级自然保护区撤销或性质、范围、功能区调整等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负责对申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市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选派代表兼任。

    第二章 建 立

    第五条 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申报,由市政府或者省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环境保护厅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并报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政府提出建立市级自然保护区申请前,由县区政府或有关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跨2个及以上县区行政区域的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有关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县区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六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广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申报,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区政府或市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第七条 拟申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应在摸清辖区内森林和野生动植物及湿地资源等重要生态系统分布区域的基础上,选择条件成熟,具有自然性、多样性、典型性、科学性、脆弱性、可保护性的区域申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该区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面积达到4万亩以上。
(二)已建县级自然保护区2年以上。
(三)具有管理区域内土地、森林、水域等自然资源的法定权属证明书,无权属争议。对保护区范围内的集体林,应有集体林所有者同意交由保护管理机构经营的权属证书或协议等确认文件。
(四)生态公益林面积占自然保护区林地面积60%以上。
(五)有一定数量的国家保护的动物、植物物种。
(六)辖区内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
    第八条 申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林业局或县区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周边镇政府、当地群众等进行科学论证和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凡有山林权属争端的地方,不得申报自然保护区。
    第九条 申报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填写好的申报表(省林业厅统一印制)。
(二)交通地理位置图、水文地质图、植被分布图、动物分布图、土地利用图、功能分区图等图件资料。
(三)山林(水域)所有(使用)权证。
(四)代表资源相册。
(五)县级自然保护区机构编制批文。
(六)总体规划及专家评审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规划编制乙级或以上资质。
    第十条 对成功创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市级自然保护区的,市政府在林业生态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5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该奖励资金用于管理站、瞭望哨、界桩界碑、防火固定永久性宣传牌等基础设施建设及护林员、巡山交通工具等日常管护的支出。

第三章 调 整

    第十一条 市级自然保护区调整主要包括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性质改变、名称变更及保护区撤销。
    第十二条 确因保护和管理工作及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必须对市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市评审委员会论证后,报请市政府审核,并与自然保护区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报请省政府审批。市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由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的,应先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协商一致后,按上述程序提出申请。
自然保护区范围跨2个及以上县区的,须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县区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向市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申报书。
(二)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部分的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拟调整部分超过原自然保护区面积1/2的,应提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整体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三)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资质证明材料。
(四)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前后的交通地理位置图、地形图、功能区划图、主要保护对象分布图、植被图、水文地质图、旅游规划图等图件资料。
(五)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的多媒体材料、照片集。多媒体材料和照片集应重点反映拟调整部分的情况。
(六)自然保护区拟调整扩大部分的土地权属证明、林权证明或水域使用权属证明及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
(七)提供所涉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去向报告和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及相关协议。
(八)自然保护区的批准建立文件、机构编制文件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 申请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申报书。
(二)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的综合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
(三)自然保护区功能区调整后的总体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总体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市级自然保护区性质改变或名称变更,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自然保护区性质改变或变更名称申报书。
(二)因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发生变化的,须提供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和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综合科学考察报告应按照《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规程(试行)》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 申请撤销市级自然保护区,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撤销理由说明。
(二)如涉及相关项目建设,应提供项目建设的详细资料。
(三)自然保护区保护价值的综合评估报告、保护区撤销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四)专家论证意见。
    第十七条 市级自然保护区名称变更,由市评审委员会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审核,并与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市级自然保护区撤销、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和性质改变的审查和报批程序如下:
(一)初审。市评审委员会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要求的,通知或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由所在地县区政府提出申请的,应先经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协商一致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评审委员会。不符合要求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或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考察。市评审委员会视调整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实地考察。实地考察应会同所申报保护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家通过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察看或走访等工作方式,考察自然保护区的资源现状、调整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管理情况、与当地政府和周边社区的协调情况等。申报单位负责实地考察的具体安排。
(三)评审。由市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审查申报点是否符合条件调整市级自然保护区,拟调整的自然保护区类型、主要保护对象、范围界线、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拟调整自然保护区与所在地的社会和经济建设规划与现状是否衔接协调一致等。
每个申报点由1至2名专家作为主评委员,负责向评审委员会会议介绍自然保护区调整的情况及初步评估意见,代拟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并依据评审结果修改完成评审意见。主评委员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点实际情况与有关专家商定。
(四)报批。市环境保护局根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提出审核建议,报市政府审核,经自然保护区市级行政主管部门与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审批。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

    第十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各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环境保护局领导担任;设第一副主任1名,由市林业局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市农业局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另设常任委员9名,分别由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选派。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5年,可以连任。成员名单由市环境保护局商各成员单位确定后,报市政府审定。各成员单位因工作变动需变更选派成员的,应及时函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市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遵守执行国家各项法规和方针政策,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实事求是,工作负责。
(二)熟悉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科研、技术和管理或相关业务工作。
(三)应为单位主管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或相关业务的负责人。专家代表应具有与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自然保护区的实地考察、评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设立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由包括自然生态、生物、自然遗迹、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等专业方向的专家组成。专家库名单由评审委员各成员单位推荐或向社会征集,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核定。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选。
    第二十三条  评审会议根据工作实际召开,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参会人员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类型专家库中抽选的2—7名专家。被抽选专家不能参与申报对象的科学考察或相关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如有上述情况应及时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予以回避。参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评审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参会总人数(含提交了书面意见者)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
根据会议表决结果形成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县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林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