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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1-1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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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的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节能评估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评估必须具备的内容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低于以上标准项目只需填报节能登记表。
  二、加强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一)参与节能评审的机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经公示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与中标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市投资主管部门对确定的节能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单一项目选定节能评审机构原则:项目专业、资质相对应原则;报价优先原则。
    (三)列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的单位,在接到项目评审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将相关资质文件及报价情况以密封文件形式(文件统一以A4纸格式,加盖单位公章,以备存档)报送市投资主管部门。市投资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择优选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机构。
  (四)市投资主管部门向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出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委托书,对节能评审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承担节能评审任务的机构,不得借承担节能评审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节能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另外收取所评审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五)承担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任务。  
  (六)市投资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对完成的节能评审意见的质量进行评价,对评审的过程进行检查。
  (七)市投资主管部门受理对有关节能评审机构的举报、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进行处理。
  (八)节能评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节能评审意见,每发生一次,由市投资主管部门扣减应向该评审机构支付的节能评审费用的10%;节能评审意见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由市投资主管部门责令该评审机构修改完善评审意见,并按次扣减应向该评审机构支付的节能评审费用的15%。
  (九)节能评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将其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机构名单中删除:
  1.节能评审意见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2.一年内累计2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3.一年内累计2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任务;
  4.一年内累计2次节能评审意见退回修改完善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三、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费用管理
  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由项目审批部门的同级财政安排,同时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列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计价格〔1999〕1283号),对节能评审实际工作量测算,结合我市目前评审收费情况,按工程投资额分档确定评审标准。
  (一)节能评估报告表评审费用:8000—10000元;
  (二)节能评估报告书评审费用:3—12万元(投资总额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按3万元标准收取;1—5亿元的按6万元标准收取;5—10亿元的按8万元标准收取;10—50亿元的按10万元标准收取;50亿元以上的按12万元收取),具体如下表所示:
同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因改变建设条件、节能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文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等原因需要重新评审节能评估文件的评审费用,政府不再承担。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