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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0-15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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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源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源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10月1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4年10月15日
 
河源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181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0 65 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 2011 1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源市直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直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市直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 ( 以下简称保障房 ) 或者领取住房保障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直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申请核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侯、准入、管理、退出等制度。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河源单位以及市属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员工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源城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范围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市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第七条  市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一)具有河源市区城镇户籍;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 60% 以下;
    (三)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家庭成员在河源市区无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五)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八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
    (一)年满 18 周岁;
    (二)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录用大、中专以上学历,工作不满 5 周年;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四)在河源市区无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一)年满 18 周岁;
    (二)家庭成员户籍不在河源市区范围,但持有河源市区范围内的有效城镇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四)在河源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
    (五)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累计在市直缴纳了 1 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
    第十条  家庭收入标准、住房面积标准、家庭财产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于每年第 3 季度前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保障房参照市直保障房的申请条件,主要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剩余房源可向社会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并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房按照市直保障房的申请条件,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并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章  准入条件与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市直廉租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市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为在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河源单位以及市属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或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四)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五)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家庭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住宅建设用地、机动车辆等。
第十三条  申请市直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河源单位以及市属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工作的职工或下岗、失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者自有产权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
(三)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
(四)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家庭财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住宅建设用地、机动车辆等。
第十四条  申请市直保障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 1 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每个家庭只限申请 1 套保障房。
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  正在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已租住公租房或单位公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租住保障房。
第十六条  申请住房保障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申请的,应说明理由。
(三)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公安、银行、证券、国土、房管、税务、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申请人有关财产证明。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查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复审。
(五)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办公场所和市住房保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 20 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公示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意见。
(六)办理承租保障房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市直住房保障应当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市直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及户籍状况证明;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四)家庭住房、存款和其他财产状况证明;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河源市直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可到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领取,或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市住房保障网站下载。
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轮候管理
 
第十八条  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分别列入廉租房、公租房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并将轮候信息在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网站公开。轮候时间一般为 3 5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
轮候方式:同一批次的申请家庭轮候以计分的方式,按照分数的高低进行轮候,分数相同的以申请时间先后确定轮候顺序。
第十九条  市直廉租房轮候计分原则。
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150% 的计 50 分;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房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计 50 分。两项合计共 100 分。有下列情形的可相应加分:
(一)属于源城区民政部门核定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加 10 分; 
(二)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加 10 分;
(三)申请人属孤寡老人的加 10 分;
(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的加 10 分;
(五)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加 10 分;
(六)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加 10 分;
(七)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加 5 分。   
第二十条  市直公租房轮候计分原则。
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60% 的计 50 分;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房或自有产权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计 50 分。两项合计共 100 分。有下列情形的可相应加分:
(一)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加 10 分;
(二)申请人属孤寡老人的加 10 分;
(三)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患有重大疾病的加 10 分;
(四)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中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的加 10 分;
(五)家庭成员在市区内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加 10 分;
(六)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加 5 分。   
第二十一条  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保障房。行动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等享有优先选择出入方便、楼层较低保障房的权利。
依法被征收个人住宅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不受轮候限制,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单位建设、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保障房,筹建单位和产业园区内部保障对象享有优先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