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已经2013年11月20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12月13日
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为规范河源市区(源城区辖区,下同)农村建房管理,打击违法违章用地建设行为,建立农村建房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区农村建房实行数据库管理
(一)市政府于2012年以来对市区农村现有房屋进行了现状测绘,并对农村家庭人口、家庭分户及已建房屋等有关情况进行了普查登记,建立了管理信息数据库,作为市区农村现有房屋登记发证、村民申请宅基地以及宅基地管理的基础数据库,由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共同对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新审批宅基地时,对现状测绘图件和相应数据库所涉及的新建房、家庭人口及分户等情况要及时更新。
(二)凡村民申请建房须严格按《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宅基地,按程序获得批准后建设。相关职能部门按动态数据库及现状图件进行全方位监管,杜绝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三)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未经审批许可的建筑物(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建筑物)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二、市区农村现有房屋登记原则
(一)已达到法定婚龄且户籍在本村的村民或村民家庭户,可将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现有家庭住房申请登记发证。
(二)回原籍居住生活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经村委会同意回原籍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将现有家庭住房申请登记发证。
(三)原为祖辈所建,现由其后代多个家庭户共有的、年代较长的砖瓦结构祖屋,可申请登记发证。
(四)村委会、村民小组名下的办公用房及公共设施等用房,可参照村民现有家庭住房申请登记发证。
三、市区农村现有房屋登记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申请者如实填写《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
(二)按“一户一宅”原则,村委会对村民家庭住房补办手续的申请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给予确认。
(三)镇(街道办)进行初审。
(四)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普查登记数据库,按“一户一宅”原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述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六)房管部门根据上述两证核发《房地产所有权证》。
四、“一户一宅”之外房屋、农业生产设施用房及非本地村民建房处理原则
(一)对“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不予登记发证,不得再拆(改、扩)建,鼓励腾退并交回村集体。如因建设需要征收,按该房屋建造成本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上述房屋,可待家庭成员具备分户条件且符合村民建房条件需申请建房时,按“一户一宅”原则申请登记发证。
(二)对农业生产设施用房,不予登记发证,不得改变建筑现状。如不再使用,鼓励自行拆除。如确实因生产需要拆(改、扩)建,应按规定申请;如因建设需要征收,按该用房建造成本补偿,不再另行安置。农业生产设施用房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在家庭住房主体建筑旁边搭建,与主体建筑结构分离,用于生产的辅助性附属房屋(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米)。
2.远离村民聚居点,用于农业生产的临时用房:
(1)直接用于规模化、经营性养殖的畜禽栏舍。
(2)上述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仓库等设施。
(3)承包荒山、果园等农业项目所必须的生产生活设施。
3.用于餐饮经营(俗称农家乐)等的临时用房。
(三)对非本地村民在本村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发证,不得再拆(改、扩)建,鼓励腾退并交回村集体。如因建设需要征收,原则上按该房屋建造成本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五、现有房屋登记税费
为减轻农民负担,2014年12月30日前,凡符合本意见登记发证条件的市区农村现有房屋,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及《房地产所有权证》时只需缴交办证印花税和证书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