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
河源市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深化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办理实施意见》、《广东省企业投资竞争性配置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事项标准化管理实施意见》、《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内、外商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发起单位。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并联办理。并联办理分两个阶段:立项阶段和报建阶段。
(一)立项阶段的事项包括:项目备案,环评文件审批(含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用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及地质危害性评估结果认定,林地审批,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及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文物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用地规划许可(含选址意见书审批)除外。
(二)报建阶段的事项包括:用地审批,招标核准,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占用挖掘移动改建城市市政设施等审批,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查,节能审查,人防设施设计审查,抗震设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配套建设环卫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防设施设计审查。工程规划许可(含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施工许可或开工审批除外。
在同一审批阶段内由项目单位径向各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步办理。
第五条 并联办理按如下要求进行:
(一)审批部门编制办理指南,在办公场所和公众网站公开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审查内容要标准化、格式化、清晰化,尽量减少自由裁量权。
(二)审批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同一审批阶段内一个部门办理多个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应设立内部牵头办理科室、股室,优化内部审批程序,整合内部业务分工和工作流程,强化部门内设机构联动效应,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合并办理。
(四)审批部门在办理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审批部门发函书面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审批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对需要征求多个部门意见的,也可采用召开联合审查会议方式集中办理;相关部门逾期不提供意见,或无故缺席联合审查会议的,视作无意见。
(五)各级政府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信息平台,各审批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将项目受理、办理结果等有关信息即时互相抄告,实现信息共享。
(六)实行并联审批的事项,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办理时限执行。
第六条 发展改革部门按下列情况办理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一)国家规定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1.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实行核准制。
2.不用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按《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办理。
竞争性配置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并报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区域项目在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国家规定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
此类项目,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域项目在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条件成熟时,推行网上在线备案。
(三)外商投资项目。
1.限制类项目或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核准。
2.项目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报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跨区域项目在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境外投资项目。
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1000万美元以下,不再实行投资项目核准制,企业直接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继续实行核准制。
第七条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按下列情况办理工业、商贸流通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
(一)内资投资项目。
1.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按照《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改革目录(暂行)》办理。
2.涉及进口设备免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备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其他所有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上备案。
(二)外商企业投资项目。
1.核准类项目:规定由国家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或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实行核准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再转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初审后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准。
2.备案类项目:其他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转为备案制。涉及进口设备免税、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和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备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理;其他所有国家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均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所有备案制项目,实行网上在线备案。
3.涉及公共资源配置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
第八条 规划建设部门按下列情况简化项目规划报批手续。
(一)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选址意见书与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办理;除房地产、旅游项目外,修建性详细规划事项不再单独办理,并入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办理。
(二)按照标准化要求规范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审核内容,细化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划许可前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该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与拟批准的项目规划内容一并公示;规划许可后,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予以公告,并将项目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告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国土资源等部门按下列情况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单独选址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出具预审文件。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
(二)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用地报批和审核,按国家、省的要求简化用地报批手续,减少用地报批材料;涉及土地规划调整、建设用地报批实行一站式服务,林地、社保审核与用地审核同步办理。
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按下列情况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实行国家、省、市目录分级管理。列入国家、省环保部门审批目录的项目按国家、省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列入市环保部门审批目录的项目按市规定程序审批;其它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和规定程序报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
(三)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环保部门视情况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四)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环评备案制度。
(五)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按省环保部门规范文件规定简化环评手续。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报建阶段,除需到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手续外,还应视项目性质到相应部门办理初步设计审查、节能评估、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人防设施设计审核、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抗震设防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公共场所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配套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审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招标审核以及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视项目性质完成如下相关验收: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人防设施验收备案、节能验收、防雷装置验收、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验收、配套建设环卫设施验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环保设施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等。
第十三条 纳入国家和省、市相关建设规划,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竞争性配置项目主要包括:
(一)经营性的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和港口码头项目;
(二)燃煤火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水电项目;
(三)城市供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四)水泥项目;
(五)其他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益事业项目和涉及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
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条件:对于进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必须已列入国家和省、市发展建设规划,具备较为成熟的建设条件,建设用地、环境容量、能耗指标和经济效益分析等前期工作已基本落实。
项目竞争性配置实施方式以公开招标为主。不实行公开招标的,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竞争性配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建设规划,以及项目建设条件、市场需求等情况,牵头启动相关行业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制定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
(二)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各行业主管部门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由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进行审查。需报上一级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的,按程序上报。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审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及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影响经济安全,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式、招标条件。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文件视同立项文件。
(三)招标评标。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获得核准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评标工作,并公示招标结果。
(四)招标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情况报告项目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核准部门。
(五)项目实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将中标结果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依法完善项目规划、用地、环评、工商、税务等手续,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实行竞争性配置的项目,属于国家核准的,在完成项目经营权招标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其他项目有关部门按以下分工负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的综合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核准有关领域项目及竞争性配置招标方案,具体负责能源(除水电外)、铁路、轨道交通和水泥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交通部门具体负责经营性的公路、港口码头等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
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供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
其他领域项目的竞争性配置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和验收,各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国家标准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制定部门制定的标准,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统一的原则,规范报建和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投资建设全过程监管,各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
(一)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在项目备案、竞争性配置、招标核准等事项中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是否违反建设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是否存在虚假备案的情形;项目的实际建设内容和规模与备案申报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是否一致;企业在项目有关招投标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法定机构开展报建和验收审查活动进行监管,检查其在报建和验收审查活动中是否严格执行标准。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企业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事项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用地预审、用地报批等手续,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是否存在土地闲置等。
(三)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企业在办理项目规划报批事项中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企业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企业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是否违反用地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竣工项目的规划指标是否与批准的规划要求指标一致。
(四)规划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水利部门会同消防、人防、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对项目报建阶段、施工阶段和竣工阶段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主要检查各类设计审查事项办理是否齐备,设计是否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安全文明施工是否符合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各类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的手续是否齐全等。
(五)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效能进行监察,检查督促各部门在各类审查审批事项过程中加强指导服务、依法依规办理、限时办结,提高行政效率。对违规行为严格问责,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区有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合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