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8日
河源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保障卡制作、发行、应用和管理,方便持卡人办理社会保障业务,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障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卡,是指政府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和金融服务等功能。
社会保障卡有效期为10年。持卡人须在社会保障卡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申领网点换领新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制作、发放、使用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我市社会保障卡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
人行河源市中心支行负责我市社会保障卡金融应用的指导协调、联网通用、受理环境改造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负责社会保障卡发行申领授权、制作发放、运行管理、功能拓展和增值服务等,并接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管理和监督。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保局要设立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开展社会保障卡各项业务办理工作,以方便持卡人就地、就近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
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要设立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提供办理本区域内社会保障卡相关业务的服务。
合作银行要在各银行网点设立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负责社会保障卡金融业务的办理,并根据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的需要,提供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挂失解挂、补换卡等服务。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均为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
第六条 各县区政府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配合做好辖区内居民的信息采集和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
第二章 社会保障卡的应用
第七条 社会保障基础性应用。
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
信息查询。以社会保障卡为入口,持卡人可以登录网站及在自助终端上查询相关信息,还可以在网上办理相关社会保障事务。
医疗费用结算。凭卡和社会保障卡PIN码(以下称为社保密码)实现在本市及跨市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和药店购药。
第八条 金融功能的社保应用。
社会保险费缴纳。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参保居民、农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银行代扣等。
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医疗费用等的报销返还,以及面向个人的各类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的领取。
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后的费用支付(包括个人自付部分结算时个人账户不足额时的费用结算、个人自费部分结算)。
第九条 金融应用。
具有金融功能的河源市社会保障卡作为具有特殊性质的银行卡,其金融功能作如下限制和定制:
(一)只限境内使用。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具有政府服务功能,使用范围暂时限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二)暂支持借记应用。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金融功能暂限定为人民币借记应用。
(三)支持专有的金融增值服务。
第十条 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为本市户籍人口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外来务工人员,一人一卡,实行实名申办和使用。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挂失和注销
第十一条 社会保障卡申领分为集中申领和个人申领。
集中申领时,经办人应携带用人单位证明、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办理,并及时发放给申领人,不得漏发和迟发。
个人申领时申请人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申领服务网点办理。年长、残疾等行动不便、常驻异地的申领人可由其委托人代为办理,委托人必须出示有效证明或委托函,不满16周岁的申领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社会保障卡申领时,申领人应填写《河源市社会保障卡申请登记表》,通过业务人员审核确认后,由申领人本人(委托人或监护人)签字提交。申领人参保信息有误的,须前往参保地所在社保部门处理,并提供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业务处理凭证。
凡申请新办卡,且市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无法获取到申领人电子照片信息的,申领人须前往河源市社会保障卡服务相馆拍摄符合二代身份证标准的电子照片,并提供由社会保障卡服务相馆出具的《数码相片回执单》。
申领人可选择合作银行中的任一银行作为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一旦选定,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应当通过我市公安户籍基础信息等政府共享资源库采集、比对制卡信息并上传省社会保障卡平台,自省社会保障卡管理部门确认之日起45天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并送达开户银行服务网点。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卡可以由本人领取,也可以委托领取。
本人领取的,应当在接到社会保障卡领卡通知的60天内,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到申领服务网点领取。委托领取的,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函原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统一领取的,单位经办人应在接到社会保障卡领卡通知的60天内,凭单位证明,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开户银行服务网点领取。领取后需尽快下发给本单位职工。
在规定的领卡时间内,超过60天不领卡的,视为申领人自动放弃,申领服务网点负责把卡交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处理。
第十四条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须分别办理激活启用手续后才能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激活须持卡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办理,不能代办。
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要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及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挂失后,社会保卡所有功能不能使用。
持卡人遗失卡后,可通过拨打开户银行24小时服务热线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进行临时挂失(工作时间)。正式挂失须由持卡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挂失委托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书面正式挂失后,持卡人需要解除挂失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前往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办理。
第十六条 因社会保障卡遗失,持卡人正式挂失后申请补卡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填写《河源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表》。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挂失委托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持卡人自办理补卡业务起60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该网点领取新卡。
第十七条 在社会保障卡损坏、有效期满、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申请换卡,办理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填写《河源市社会保障卡补换卡申请表》办理换卡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持卡人自办理换卡业务起60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申请的银行网点领取新卡。持卡人须交回原卡,由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回收并按规定销毁。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密码分为社保密码和金融密码,社会保障卡启用后需要修改密码的,持卡人可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自助服务终端修改社保密码,在开户银行修改金融账户密码。
第十九条 社会保障卡的社保账户或金融账户使用时,连续多次输入错误密码会造成锁卡。若社保账户被锁卡,持卡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或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办理社保密码解锁;若金融账户被锁卡,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账户密码解锁。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卡密码遗忘的需要重置密码,若社保密码遗忘,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或开户银行服务网点办理密码重置;若金融账户密码遗忘,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开户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账户密码重置。
第二十一条 因持卡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终结本市社会保险的,须注销社会保障卡。由相关申请人凭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应用的注销后,凭清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办理金融应用的注销,注销后的社会保障卡由开户银行剪角回收。
第二十二条 开户银行将注销的社会保障卡粉碎销毁,并将销毁回执送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
第二十三条 首次申领社会保障卡免收工本费,补换卡收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社会保障(IC)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167号)规定 ,每张卡收取工本费人民币20元,委托服务银行代收,并开具代收款收据凭证。
因社会保障卡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由于制卡过程卡面信息印刷错误的,持卡人可向市社会保障卡管理中心申请免费更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认为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有违法行为的,可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社会保障卡行政监管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
持卡人认为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开户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在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和合作银行社会保障卡业务窗口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不依法履行发卡职责的;
(二)违法收取费用的;
(三)违法使用或向他人泄露社会保障卡相关个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造成个人隐私受侵害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社会保障卡只限本人使用,各业务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卡面信息和系统显示信息是否与持卡人相符。如有疑问,待核实其身份后再行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出示委托函。
第二十七条 因持卡人出借、转让社会保障卡或对社会保障卡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个人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或者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为市民提供公共事务服务时,应将社会保障卡作为重要的身份凭证和信息载体,并在服务窗口配置相应的读写卡机具和应用系统,为社会保障卡提供应用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进行信息化系统建设时,对涉及公共服务的,应将社会保障卡的应用作为配套建设内容,积极推进社会保障卡在本部门、本行业的应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