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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07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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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河源市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我市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加大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开发力度,提升农产品质量档次,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 2007 年第 11 号令)和《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农市发〔 2005 11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注册登记,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从 2013 年开始新获得国家级“三品一标”认证的,均可申报享受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获国家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二)获国家绿色食品认证或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4 万元;
    (三)获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 6 万元;
    (四)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一次性奖励 8 万元。
    第四条  奖励规则:
    (一)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获得认证后,在认证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或续期的,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二)对同一单位或个人 1 年内同一个产品获得 2 种或以上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对同一单位或个人 1 年内有 2 个或以上产品获得认证的,按照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对 1 个产品进行奖励;
    (四)如当年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的产品,领取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金的单位或个人,今后同一产品再获得“三品一标”认证的,则按照较高档次认证奖励标准补齐奖励金额。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农产品“三品一标”的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各县区要安排资金,对辖区内农产品“三品一标”的认证企业进行适当奖励。
    第七条  奖励金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由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自行申报。
    (二)申请单位或个人填写申请表(由农业部门提供),连同当年获得的认证(认定)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于次年 1 月向所属县区农业部门申请。属市直属单位的,直接向市农业部门申请。
    (三)县区农业部门于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农业部门。
    (四)市农业部门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市直属单位直接受理的,应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考察审核)后,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农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农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农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获奖单位或个人在认证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认证的,由农业部门负责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  农业部门要严格审核,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奖励公平、公正、公开。财政部门要确保奖励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改变奖励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