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源市随军家属就业暂行办法》(河府办〔2005〕61号)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4日
河源市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驻我市军队随军配偶和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以下简称随军随调配偶)的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0
〕
19
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印发
<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
的通知》(中发〔
2001
〕
3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随军随调配偶就业安置采取计划安置、推荐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每年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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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随调配偶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
(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随调配偶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随军随调配偶安置方案报当地政府。
(二)各级军转办负责自谋职业随军随调配偶的档案管理,生活补助费的审核、发放,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和退休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做好随军随调配偶的就业安置、就业咨询、就业培训、就业信息发布、举办“自主择业”洽谈会、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等工作。
(三)各级编制、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助做好随军随调配偶安置工作。
(四)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军地随军配偶就业安置及确认应安置随军配偶身份工作。
(五)驻河源各部队应在每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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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将次年度需要在河源安置就业的随军配偶名单及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条 享受计划安置的随军随调配偶,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实行对口安置或在相近行业(专业)中安置。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随调配偶享受计划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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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公务员身份;
2
.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随军随调前在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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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认定相关专业执业、专业资格(如教〈幼〉师、医〈护〉师执业和专业资格)且随军随调前在公立学校或医院从事专业工作的。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随调配偶应给予优先或照顾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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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国家认定相关专业执业、专业资格,符合相关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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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军具有副团(含技术九级干部和副处以上文职干部)以上干部的配偶;
3
.驻军干部、军转干部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系飞行员、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舰艇工作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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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配偶;
符合安置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当地政府同意后下达任务,各单位应予接收安置。
第四条 随军随调配偶通过计划安置方式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必须有编制空额(每年要从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指标中预留一定职位安置随军随调配偶)。
第五条 实行合同制、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给予随军随调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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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适应期。适应期间,非其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第六条 实行推荐就业的随军随调配偶,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召开用人单位与其双向选择见面会等方式实现推荐就业。达成意向的,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安置手续。
第七条 未落实接收单位,或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配偶,按下列规定由各级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随军随调配偶生活补助费,由各级政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一)生活补助费标准按上年度政府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标准计发。生活费从完善手续确认后的次月起计发,到领取养老金当月起停发生活补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其本人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办退休审批手续,本级军转办在待遇申领表盖章确认后,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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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送交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因工作调离河源、办理退休或转到财政拨款单位安排工作的,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停发生活费;驻军干部转业(不在河源安置)或因工作调离本市
(
县、区)的,其配偶不再享受此待遇。
(二)己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按规定转移并接续其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未参保的,按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险缴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又达不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领取生活费并缴纳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时止,按规定申领养老金。
第八条 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平台,鼓励和支持随军随调配偶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配偶,可按本市国企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给予扶持。
第九条 随军随调配偶符合安置条件经申请已落实安置单位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和推荐就业。
第十条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接收安置随军随调配偶。对拖延或拒绝接收安置的单位,由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冻结其人事调动直至接收安置为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