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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9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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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9日
 
 
河源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河源市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我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单位应与当地政府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地块、面积、期限和补贴资金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五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基本标准为35元/亩/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资金30元/亩/年、县区财政5元/亩/年,补贴资金直接发放到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市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奖补基本农田保护优秀单位,奖补资金按各县区承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30%、每年每亩2元的标准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优秀单位由各县区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本办法实施3年后再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财力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市、县区补贴资金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条  各级筹集的补贴资金(含省级补助)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支出。
第八条  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从下往上逐级申请的方式发放,市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以奖代补的方式发放,县级基本农田保护配套安排补贴资金随省级补贴一起发放。补贴资金每年发放1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或延迟发放。
(一)省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发放:
1.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补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责任单位,于每年1月份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上一年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申请。乡镇政府汇总和核实后,于每年2月份向县区政府提出拨款申请,同时抄送县区国土资源、农业、财政部门。县区政府汇总和核实后,于每年3月份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同时抄送市农业、财政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和核实后,于每年4月份前报市政府审核后,向省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
2.审核。各乡镇政府汇总上报享受补贴的基本农田必须有耕作,并保持完好,凡丢荒弃耕的不予补贴。审核发现丢荒弃耕的应及时报告县区政府并作相应扣减。凡不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县区政府作相应扣减。
3.拨付。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各乡镇政府发放前在承担保护基本农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责任单位公示7日后如无异议则予拨付,如有异议的暂停发放,待重新审核并公示无误后予以发放。
(二)市级基本农田保护奖励补贴资金的发放
1.考核。各县区政府每年2月份前对上一年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责任单位保护基本农田情况进行考核,评出三分之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它责任单位为基本农田保护优秀单位。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县区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
2.申报。县区政府于每年3月份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抄送市农业、财政部门。
3.拨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农业、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发放市级基本农田保护奖励补贴资金。
第九条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享受补贴资金的组织,有责任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有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查处外,其当年的补贴资金并予以扣发(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完成之前,不再对该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第十条  各县区、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共同推进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发挥职能作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做好基本农田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稽查的管理,保障资金及时筹措、拨付到位,并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县区、乡镇政府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增强基层组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基本农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耕地保护,动员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十二条  县区、乡镇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使用制度及管理台账,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补贴资金收入和使用应公开,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