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本市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0-09-2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政府、企业及社会各领域应用信息技术改善自身的工作效率、生产水平和获取信息的能力而进行的各种信息网络、信息系统、信息工程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以及信息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我市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方针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高标准、高起点、适度超前地实施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河源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信息化工作。
    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是全市信息化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工程管理、信息应用培训、信息安全以及推进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行各业的广泛应用等信息化工作进行规划、管理、监督。
    河源市信息中心是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化建设的技术管理和服务部门,技术上负责全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共资源和信息化项目的审核、建设、管理、维护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推进信息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和本县区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区政府应当确定一名分管领导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责任人,并确定一名技术人员作为本单位信息化建设的联络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化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规划

 

    第六条  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拟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规划和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
    编制市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七条  市政府和各部门、各县区应当根据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制定专项规划和区域信息化规划,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并经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检查政府各部门、各县区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布市信息化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信息产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系统集成业、通信业(有线、无线)及相关的信息服务业。

    第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河源市信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信息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积极鼓励开发和生产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   

    第十三条  从事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和软件开发生产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服务业进行规范管理,保证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和用户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