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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01-02 00:00:00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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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07〕144号
印发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和听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07年12月17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透明度,使群众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作出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行政决策前,需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涉及市政府颁布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重大的政策措施,重大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供电、供水、燃气、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提高以及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机构。法律、法规规章已明确规定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听证、公示的,由职能部门负责,未明确由职能部门负责的,由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听证、公示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决策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七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告栏上进行公示。

    第八条  公示中搜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听证的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适时公布听证会的有关内容。

    第十条  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会主持人,由该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主持人担任。

    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同时,明确听证参加人的职责权限。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并通过一定的形式向听证会参与人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十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河源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