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6年8月11日八届河源市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 长 李勇平
2026年8月13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
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八届河源市人民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2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删除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二、《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一)将第一条中的“《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修改为“《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二)将第三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三)删除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四)将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和规定的时段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树枝、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将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项露天烧烤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删除第五十四条。
(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将第一项修改为:“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造成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七)删除第六十条。
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河源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