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函〔2024〕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河源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方案
为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下称《噪声法》),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明确执法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部门联动、标本兼治、疏堵结合”的原则,以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为抓手,强化源头、过程、末端管控,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噪声法》的各项规定,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噪声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努力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及时精准解决市民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
三、主要职责分工
《噪声法》共九章90条,方案对其中73条涉及地市工作的条款进行职责分工。按照《噪声法》第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一)工业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排放工业噪声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和落实自动监测联网等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规划要求优化工业企业布局。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等各类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使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监督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和实施夜间施工审批等;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建设领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主要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事务中心、市代建局等单位负责对公路、城市道路、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等建设单位、养护管理单位、维修单位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展规划编制和完善、新建交通选线选址、制定技术规范、管控广播喇叭、制定实施治理方案等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划定禁行禁鸣喇叭路段和时间,并对机动车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设置禁行禁鸣喇叭的标志标线等。
(四)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以是否涉商业经营活动划分职责,主要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商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对已建成使用的有物业管理且备案的居民住宅的装修噪声、除电梯等特种设备外的共用设施设备噪声,公共场所噪声等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口头劝导,说服、宣传教育,对劝阻、协调无效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市公安局负责对非商业经营活动的社会生活噪声案事件按规定先行进行警情处理,并对相关部门移交的劝阻、协调无效的案事件依法予以治安处罚,其中,市教育局负责对学校活动类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电梯等特种设备噪声由市市场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新建居民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制止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装饰装修噪声管控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主动作为。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认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压实责任,加强部门协调,严格落实《噪声法》各项要求,提高区域声环境质量。
(二)细化管理,强化协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牵头部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细化投诉响应规则,加强协同配合、上下联动、信息共享,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落实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三)加强宣传,社会共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要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积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常态化宣传,积极发动群众和企事业单位的力量,共同开展噪声污染防治。
附件:1.河源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门职责分工表.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