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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0-14 10:11:16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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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241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气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10日



河源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

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实现气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建立科学高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应急联动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源市暴雨灾害预警与响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具备气象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土壤温度、土壤湿度等)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装备,如气象站、天气雷达站、测风塔、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

本办法所称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厂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海拔高度)、建设时间、适用范围、监测精度、监测数据格式、监测数据存储方式、监测数据通信传输方式、降水(雨、雪)量数据、气温数据、土壤温度数据、土壤湿度数据、风向数据、风速数据、能见度数据等。

第三条  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坚持统筹规划、优化布局、统一标准的原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境内外组织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和布局,并按规定汇交监测数据。

第四条  成立由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河源水文测报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全市气象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工作联络组,联络组负责全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络组成员,紧密联系、协同配合开展工作。

由市气象局承担联络组日常工作,牵头召集各部门联络组成员,通报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进展和资源共享情况,研究需要协商解决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者应成员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五条  全市新增气象监测设施应当与总体规划布局相适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投资建设,并充分发挥监测设施的使用效益。

涉外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全市气象监测设施及其相关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对投入运行的气象监测设施依法开展计量检定,确保达到监测精度要求。

第七条  实行气象监测设施定期汇总通报机制。联络组成员单位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应在建成后一个月内将站点的基本参数(经度、纬度、海拔高度)、设备基本情况(仪器设备的型号、生产厂家、设备许可证或者技术指标)等书面告知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负责统一登记造册,定期向各部门通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

第八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牵头组织,市气象局具体负责,制定全市气象监测数据和资料共享标准、共享清单,对不同部门、不同种类气象数据的共享范围、格式、程序等进行规范。

第九条  市气象局牵头建立气象监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共享各方应当依法开展信息共享工作,保障共享信息的安全性,确保信息传输质量和时效,提高共享信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服务效益。

第十条  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交叉融合,提升气象信息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