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函〔2024〕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专门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广东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组成人员、任务分工及工作机制等进行优化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职责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统筹谋划、指导推进全市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研究审议全市专门学校建设、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制定或修订市级层面的有关政策文件;督促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各县(区)、各有关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做法,宣传推广先进经验。
二、组成人员
委员会采用“双牵头”工作管理机制,即由市政府分管教育、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双主任”;市政府协调教育、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市委政法委分管相关工作的副书记、市公安局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分管负责同志及市专门学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
三、任务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县(区)要相应成立或优化调整县(区)级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并结合本辖区范围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总体实际需求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设置及举办县(区)级专门教育学校。负责做好辖区内专门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和群众工作,对学校日常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做好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配合对专门学校结业的学生进行跟踪和管理,帮助结业学生融入社会。
(二)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的办学方针、政策,根据我市具体需求指导各县(区)规划建设专门学校。组织、协调、开展委员会日常事务。推动各县(区)依法依规招生和入学程序,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推进专门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工作保障和配套体系建设。
(三)市委政法委。加强对全市专门学校工作指导,将其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推动政法机关落实职责,督促市、县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向相应专门学校派驻干警辅警开展矫治工作,协调市、县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政法机关向相应专门学校派遣法治副校长。
(四)市公安局。加强对全市各级专门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定期指导检查市、县专门学校安全防范、学生送学及矫治管理等工作。与市司法局共同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多、教育管理工作任务重的专门学校的申请,向其派驻民警或干部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管理等工作。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对符合专门学校入学规定的,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专门学校送学职责;加强对辖区属地专门学校的安防工作检查,指导督促学校配齐安保人员,完善物防技防设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选派民警兼职法治副校长或定期组织民警到专门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根据各级专门学校周边治安环境的实际情况,在学校(或校门后)建立警务室、治安岗亭或加强巡防,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五)市民政局。指导各县(区)将专门学校中符合条件的未成年学生纳入相关救助保障范围。
(六)市司法局。加强对全市专门学校工作指导。与市公安局共同指导各县(区)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学生人数多、教育管理任务重的专门学校的申请,向其派驻民警或干部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管理等工作。指导推动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为有需要的专门学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指导市律师协会组织律师参与专门学校法治宣传教育、效果评估等工作,为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
(七)市财政局。统筹使用省级及以上转移支付和市县级财力支持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指导推动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完善专门学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好专门学校教师工资待遇,在安排经费时确保财政保障水平高于当地普通学校。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专门学校引进人才的政策支持。指导推动各县(区)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专门学校教师的职称评聘、绩效考核、评优评先等予以倾斜,合力配齐建强专门学校师资队伍。
(九)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和技术指导,积极配合做好专门学校学生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健康知识宣传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在校的身心健康成长。
(十)市法院。加强对全市专门学校工作指导。督促推动各县(区)法院积极向专门学校选派兼职法治副校长,定期到专门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等工作。指导推动各县(区)法院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因年龄原因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力度,合理做好罪错未成年人的预防矫治工作。
(十一)市检察院。加强对全市专门学校工作指导。督促推动各县(区)检察院认真落实未成年人检查工作职责,积极向专门学校选派兼职法治副校长,定期到专门学校开展法治教育和依法治校等工作。指导推动各县(区)检察院加强与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加大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力度,合力做好罪错未成年人的预防矫治工作。
(十二)团市委。指导推动市、县专门学校设立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常态化开展组织、少先队活动。用好12355青少年综合服务平台,组织青年志愿者、心理咨询师等参与专门学校教育管理、心理健康服务等工作。
(十三)市妇联。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指导推动各县(区)妇联开展家庭教育服务活动,提高专门学校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意识和家庭教育能力。
(十四)市关工委。做好对专门学校学生的社会关爱和帮扶,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专门学校教育管理、心理援助等工作。积极督促各县(区)关工委加强与学生监护人联系,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十五)市启正学校。在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协助指导县(区)级专门学校的建设及办学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专门学校的办学发展规划及组织开展好教学管理等工作。积极主动对接联系相关部门监管的心理和法律专家、律师及社工等,发动其资源力量助力专门教育事业发展。每年至少2次向市专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根据工作实际适时向成员单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四、工作机制
(一)委员会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市教育局代章)。
(二)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共同兼任,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共同兼任。委员会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选派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担任,负责日常联系协调等工作。
(三)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研究推进重要事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四)各成员单位每年初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如在推进工作过程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和需协调事项,及时按程序提请委员会研究解决。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