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4 14:52:25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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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函〔2024〕35号
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6月19日
河源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达到待 遇享受 年龄的 老年人 |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 |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居民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3.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社区活动场所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6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4.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 | 对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场所、商业区、居住小区等实施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残联 |
5.信息无障碍改造 | 对政府门户网站、公共服务网站、网络购物网站和新闻资讯、金融服务、市政服务、医疗健康等领域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和自助公共服务设备实施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 | 关爱服务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
6.助餐服务 | 根据老年人需求,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综合服务设施等,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7.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老年人享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减免费优待 | 社会优待 | 市交通运输局 |
8.参观公园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 政府投资主办或者控股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公园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 社会优待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 9.参加健身运动 | 政府投资建设公益性体育设施、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等对老年人免费开放 | 社会优待 |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 |
|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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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10.参观旅游景区、景点 |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半价购票进入依托公共资源建设、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 | 社会优待 | 市发展改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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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为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资助购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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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12.看病就医 | 二甲以上医院开设老年人优先窗口和通道,提供优先挂号、就诊、优验、检查、交费、取药服务。为75岁以上老年人就医时给予急诊待遇,专设为老人服务的工作人员 | 社会优待 | 市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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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每人每年提供1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 照护服务 | 市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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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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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周岁 及以上 老年人 | 15.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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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遗嘱公证 | 首次办理遗嘱公证的80岁及以上老年人,免收遗嘱公证服务费用 | 物质帮助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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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困 难的老 年人 | 17.养老服务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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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家庭适老化改造 | 分年度逐步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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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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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困 难的老 年人 | 19.优先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 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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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法律援助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 社会优待 | 市司法局、市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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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认定 生活不 能自理 的老年 人 | 21.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护理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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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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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认定 符合条 件的残 疾老年 人 | 2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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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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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最 低生活 保障范 围的老 年人 | 25.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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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困老 年人 | 26.分散供养 | 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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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集中供养 | 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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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