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
河府〔202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河府〔2020〕63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废止9件以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
凡被废止的市政府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