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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小型病险水库消除安全隐患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4 17:32:57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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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22〕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河源市小型病险水库消除安全隐患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17日

 


 

河源市小型病险水库消除安全隐患

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1〕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40号),加强水库安全鉴定和隐患排查,分类施策消除小型病险水库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水库安全运行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牢忧患意识、底线思维,按照“科学鉴定、聚焦重点、精准施策、全面整治”的总体思路,逐年完成我市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建立健全水库除险加固整治长效机制,确保水库安全运行。

二、目标任务

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提前完成现有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通知》(粤水运管函〔2022〕1533号)要求,结合我市龙舟水防御工作部署,在2023年“龙舟水”来临前全面完成我市经县区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79宗小型病险水库安全隐患消除工作。经省市两级安全鉴定核查,具体分三类进行治理(详见附件1):

(一)对安全隐患较轻的8宗小型水库开展专项治理。纳入2023年度建设任务,在2023年4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

(二)对达不到标准的11宗小型水库进行降等报废。纳入2023年度任务,在2023年3月底前完成方案编制并实施,2023年4月底前逐级上报至水利部退出水库管理序列。

(三)对安全隐患较重的60宗小型水库开展除险加固。在2023年4月底前全部完成。

三、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攻坚完成专项治理任务。对8宗(东源县1宗、和平县1宗、龙川县6宗)安全隐患较轻的小型病险水库,制定“一库一案”专项治理方案,由所在县水务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2022年12月底前完成专项治理方案编制审批工作,2023年4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切实消除水库安全隐患。(责任单位: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政府)

(二)攻坚完成降等报废任务。对11宗(东源县7宗、紫金县2宗、连平县1宗、江东新区1宗)达不到水库标准或原设计功能萎缩、修复经济上不可行的小型病险水库,委托第三方编制水库降等报废实施方案,按照规定开展消除隐患和降等报废工作,退出水库管理序列,2023年4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东源县、紫金县、连平县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

(三)攻坚完成除险加固任务。对60宗需要开展除险加固的小型病险水库,逐库组织安全鉴定核查,限期完成设计方案编制及审批,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压实项目法人建设管理首要责任,严格质量安全责任和市场主体责任监管,规范建设管理行为,按期完成建设目标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1.2022年年底前完成34宗(其中,东源县7宗、和平县13宗、龙川县4宗、紫金县7宗、江东新区3宗)。2022年9月全部开工,2022年12月完成主体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

2.2023年4月底前完成26宗(其中,东源县7宗、和平县6宗、紫金县5宗、连平县8宗)。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2023年1月底前完成全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2023年4月底前完成26宗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建设。(责任单位:东源县、和平县、紫金县、连平县政府)

(四)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各县(区)要压实筹措建设资金的主体责任,做好相关项目储备申报等工作,用好上级相关专项补助资金,加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支持,优先保障按时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安全隐患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江东新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已成立河源市加强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专班,督促指导各县(区)完成小型病险水库消除安全隐患攻坚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小型病险水库消除安全隐患攻坚行动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小型水库属地安全风险防控责任,组建攻坚行动专班,建立健全组织有力、协调顺畅、联动高效的工作机制,细化攻坚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压实责任,共同配合,坚决打赢小型病险水库消除安全隐患攻坚战。

(二)找准病险隐患,确保按期消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查清查准挡水、泄水、放水建筑物及坝基等关键部位的病险问题;组织开展小(2)型水库安全鉴定成果核查工作。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资金筹措实际,合理安排项目完成时限。强化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项目法人、市场主体等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建设管理责任;规范和强化项目法人组建,择优选择市场主体;督促项目法人严格建设合同、质量安全、建设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过程管控和责任监管,严格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多措并举消除小型病险水库安全隐患。

(三)强化督导会商,提升工作效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小型病险水库消除安全隐患攻坚行动相关任务列为重要监管事项,采取暗访、稽察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每月督办会商机制,自2022年10月起至2023年4月止,各县(区)于每月25日前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展情况表(详见附件2、3、4),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督办会商未解决的问题实施驻地督办,完成一项销号一项。

县、镇、村是中小型水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攻坚主体责任不落实、突出问题整改不到位、未按期完成攻坚阶段目标任务的责任单位、市场主体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通报各县(区)。对攻坚工作不力、存在问题严重的县区,必要时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提请市政府进行约谈。

(四)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水库安全。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水库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常态化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水库管理责任制和水库管理“三个重点环节”,促进三个责任人有效履职,确保水库有人管;完善水库安全监测设施信息化和数字化建设,加大水库维修养护投入,开展水库物业化管理,确保水库管的好;按期组织开展水库安全鉴定,加强水库安全日常巡查和度汛安全管理,确保水库运行风险能及时发现。对经鉴定为三类坝的要落实主体责任,筹集资金,及时消除病险水库安全隐患。

 

  附件:1.河源市小型病险水库消除安全隐患攻坚行动统计表

        2.河源市小型病险水库专项治理建设进展情况表

        3.河源市小型病险水库降等报废建设进展情况表

        4.河源市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进展情况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