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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6 11:34:11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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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函〔2022〕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其中重点清理与民法典精神、原则和规定不一致,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与优化营商环境不相适应,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符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主体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单位根据职责职能按照清理标准和清理程序,负责做好由本单位实施或牵头实施的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原实施单位变更或撤销的,由承接其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

三、清理标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时修改:

1.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3.适用期已过,但主要内容确有需要继续适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2.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市政府文件涵盖或者代替的;

3.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已被废止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主要内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清理步骤

(一)全面梳理阶段(2022年7月25日前完成)。各责任单位自行梳理本单位实施或牵头实施的以市政府及市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形成梳理清单。

(二)初步清理阶段(2022年8月5日前完成)。各责任单位根据清理标准,对梳理清单所列规范性文件逐件研究,提出拟修改、拟废止的具体清理意见并说明理由,拟修改和废止的还应当按照附件2《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履行好相关程序。

各责任单位的清理意见按附件1要求填写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连同拟修改、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原件以及履行修改、废止程序材料于2022年8月5日前通过市政府政务办公平台或粤政易报送市司法局(联系人:叶强、郭姗姗,联系电话:3820395、3820396)。

(三)审核汇总阶段(2022年8月25日前完成)。市司法局汇总各责任单位提出的清理意见,对其提出的清理意见和清理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逐一提出拟修改、拟废止的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议。

(四)审定公布阶段(2022年9月5日前完成)。经市政府审定后的有关清理结果,以市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布,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要列出清单,方便公众查阅。原文件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各单位应当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明确标注已废止;原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各单位应当在文件废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请政府门户网站管理机构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明确标注已废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维护法制统一,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时间表和具体工作方案,指定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敷衍塞责的单位,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依法科学清理。各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时,要遵循科学性、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对照上位法和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查,提出明确的清理意见,确保清理质量。各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完成情况,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法治建设部分)考评重要内容。

(三)健全长效机制。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更新信息,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与有效期管理、建设规范性文件信息库等其他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推动规范性文件清理常态化。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府直属各单位要参照本通知,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县(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22年度法治河源考评范围。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