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市高新区第四批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09 16:41:45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河府〔202210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优化市高新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扩大市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自主权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授予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相关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市委同意,市政府决定授予市高新区批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共6(详见附件)。

市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事权交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要认真落实授权要求,市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行政委托协议,并加强业务指导。市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市高新区批行使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2217

 

  


 

市高新区第四批行使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序号

市级部门

行政审批管理权限

类别

管委会具体承接机构

1

市自然资源局

个人划拨地补办出让转让业务审批(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

行政许可

国土规划建设局

2

个人拆迁安置地供地审核(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

行政许可

3

个人历史建设用地补办手续审核(400平方米以下<含400平方米>)

行政许可

4

工业用地权籍调查

其他行政权力

5

宣传、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规划管理的规章、规定等

其他行政权力

6

承办市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有关城市规划职能的其他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