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市高新区第四批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
河府〔2022〕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优化市高新区经济发展环境,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扩大市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自主权,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授予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相关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经市委同意,市政府决定授予市高新区第四批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事项共6项(详见附件)。
市高新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事权交接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要认真落实授权要求,与市高新区管委会签订行政委托协议,并加强业务指导。市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承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市高新区第四批行使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7日
附 件
市高新区第四批行使市级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清单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