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2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武部,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河源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河源军分区
2021年9月15日
河源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优待政策,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广东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军人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分类;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安置质量和水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市领导同志担任,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市直随军家属就业具体实施工作,协助指导各县(区)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就业工作。
第五条 河源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为驻河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统筹汇总年度驻河部队随军家属安置需求,审核相关材料,研究确定安置指标分配方案,协调驻地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河源部队负责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同驻地政府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章 就业安置
第七条 随军前系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政府依据用人单位编制职数情况予以安置。
第八条 随军前系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除本人自愿放弃外,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政府在编制内予以安置。
第九条 随军前系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部队驻地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划出相应的接收岗位和数量,实行指导性双向选择安置。
第十条 随军前已失业或者无工作单位的随军家属,由驻地政府负责登记备案,并推荐就业;对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当地就业援助范围,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并优先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对有一定专长或经过职业培训的随军家属可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安置。
第十一条 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市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由驻地政府协调相应单位进行安置,各垂直管理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家属,个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或者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家属,在解放军总部划定的海岛和飞行、潜艇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家属,应根据随军家属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等,优先安置。
第十三条 对选择推荐就业的随军家属,驻地政府每年再安排3—5个事业编制,由事业单位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四条 各级各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用工作人员时,应优先招聘随军家属。
第十五条 鼓励随军家属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录考试,参加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随军家属落实工作单位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安置,不再重新安排工作。
第十七条 未落实接收单位的随军家属由驻地政府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贴。
(一)选择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每月基本生活补贴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本级政府公布的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
(二)选择推荐就业的随军家属,其基本生活补贴按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三)军队干部退出现役、退休或调离河源市后,次月起其随军家属不再享受本条款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每年企业招工活动,专设招聘柜台,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服务。鼓励各类企业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招聘随军家属。
第十九条 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部队组织的随军家属就业培训,驻地政府应在师资、设备方面给予支持。随军家属经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放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二十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所需经费,按规定纳入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根据工作实际据实列支。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以下程序按年度组织实施。
(一)每年8月份,驻河源部队开展安置政策宣传,组织摸底调查,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统计及材料收集工作。
(二)每年9月份,驻河源部队受理就业安置随军家属材料并认真审核,根据安置对象的学历层次、专业特长及个人意愿,结合部队干部的职务、职级、服役年限和立功授奖等情况进行打分排序,打分排序结果须在驻地部队公示7个工作日。
(三)每年9月30日前,驻河源部队填写年度河源市驻军干部安置随军家属情况统计表、河源市驻军干部推荐就业随军家属情况统计表、河源市驻军干部自谋职业随军家属情况统计表,连同就业安置所需随军证明、安置对象简历、在编在岗证明等材料报河源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河源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审核汇总后函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每年10月份,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驻河源部队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随军家属分值排序结果和安置指标分配方案,结合拟安置随军家属工作经历、学历、专业等情况,商相关成员单位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后,拟定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方案(含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方案)。
(五)每年10月30日前,驻河源部队将随军家属拟安置情况及拟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接收单位在接到《关于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的通知》后6个月内办结相关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按年度组织成员单位,对各级各部门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接收随军家属安置的单位,由各级政府作出以下处理。
(一)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
(二)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为其领导班子成员未完成任期目标责任;
(三)暂停办理其单位人员招聘、人员调配等手续直至接收为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区)单位和个人评比表彰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河源军分区政治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印发有关随军家属安置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