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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1-08-06 11:50:15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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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217


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21年3月23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53号),同意将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3.6636公顷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用于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四至范围详见征收红线图)。

三、被征收村及面积:源城区埔前镇高埔村叶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3.6636公顷(园地3.5747公顷,其他农用地0.0889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按照《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源府通〔2020〕42号)执行。征收补偿标准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河府〔2021〕15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支付对象及期限: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费用支付给所有权人。征地补偿费用在通告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六、其他事项: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在本土地征收通告期满后,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通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通告期限自2021年729日起至2021年812日止(共15天)

特此通告。


河府征[2021]7号附件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 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8)〔2021〕53号).pdf

河府征[2021]7号附件2:源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源府通〔2020〕42号).pdf

河府征[2021]7号附件3:河源市城区2020年度第十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红线图.pdf


 

 

河源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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