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2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公布河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制定。
二、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市司法局。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驻河源市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7日
附 件
河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市政府及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
市府办公室
二、区管委会
江东新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
三、政府系统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口岸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扶贫局、市林业局
市机关事务局、市移民局、市灯塔盆地农高区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
四、群团机关
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
五、中央和省驻河源单位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
六、市其他单位
市社保局
市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市档案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侨务局、市委外办、市委台港澳办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