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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4-22 15:09:03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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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2124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公布河源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河源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和公文制定程序报请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制定。

二、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承担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工作机制,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工作制度。

三、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确定并公布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市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市司法局。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驻河源市单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依照本系统的规定执行。

 

附件:河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1417       

 

 

河源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一、市政府及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

市府办公室

二、区管委会

江东新区管委会市高新区管委会

三、政府系统

市发展改革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口岸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市金融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扶贫局市林业局

市机关事务局市移民局市灯塔盆地农高区管委会市公积金中心

四、群团机关

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

五、中央和省驻河源单位

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

六、市其他单位

市社保局

市密码管理局市国家保密局市档案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版权局)民族宗教事务市侨务局委外办、台港澳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