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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2-01 16:56:09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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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函〔2021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9           

 

 

 

河源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

 

第一条 规范我市烈士申报审核工作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粤办函〔201550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本制度。

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评定。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向上级申报评定烈士前,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烈士评定申报工作负首要责任市人民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经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上报。上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人提供的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等有关材料;

(二)属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材料和结论、法院判决书复印件;

(三)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的现场调查报告;

(四)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社会公示情况;

(五)《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县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

(六)其他应提交材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工作负主要责任,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的烈士评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初审、报批工作,对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把关,对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对申报对象死难情节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情形进行全面、具体、科学分析。

第七条 市成立烈士评定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小组称市联审小组),由市政府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党史研究室、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市联审小组负责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出的烈士评定申报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烈士评定申报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初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复核。对情节复杂的,由市退役军人事务邀请相关单位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

(二)复核。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召开局务会议听取初核情况汇报,对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并作出是否将初核意见提交市联审小组的决定。决定不提交市联审小组审核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求)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补充,经补充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

(三)联合审核。市联审小组会议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

(四)公示。经合审核同意评为烈士的其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河源日报》、河源发布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有异议并能提供真实证据的,经市联审小组审核同意后,由退役军人事务将申报材料退回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重核。

第九条  市烈士评定申报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河源市市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退役军人事务局重新核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重核意见报市联审小组进行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上报的烈士评定申报材料退回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十条 市联审小组审核的,由退役军人事务局形成评定烈士申报的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

(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工作情况报告;

(三)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全部烈士评定申报材料;

(四)向社会公示材料。

办公室承办科室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报的申报评定烈士的请示件按程序呈

第十一条 市烈士评定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

第十二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烈士评定申报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全过程核查机制。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专人将烈士申报材料及审核报批工作办理情况等信息统一录入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信息数据库,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责任人,做到烈士申报材料、审核办理环节信息可查、可溯,确保评定工作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