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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2-04 17:08:43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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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2039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7         

 

 

 

河源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目标任务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力争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摸底排查;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全面摸底排查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整治;力争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三、工作安排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乡镇(街道)为主体”的方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查整治工作,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进度安排、任务落地、资源调配等工作,充分调动乡镇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的力量做好排查整治各项工作。

(一)摸底排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含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街道办事处下辖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进行全面摸底。要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使用情况、建设及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等,填写《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附表1、2),建立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1.重点排查。利用3个月左右时间,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裂缝;主要受力构件或承重墙体是否出现结构性裂缝,是否处于危险状态;是否存在违章加层、开挖地下空间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情况等。各县区可结合实际细化排查内容和重点,力争2020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2.全面排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各县区结合实际对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各地可因地制宜结合“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农村占用耕地建房摸排等工作,统筹推进摸排工作,避免重复工作和增加基层负担。

(二)重点整治。各县区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力争2021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评估或鉴定,依据《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以及各地简易鉴定规则进行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全力做好专业技术指导和协助工作

2.处置整治。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产权人(实际所有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逐一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确定整治措施,逐一整治到位。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督促其及时采取减少结构上的荷载、加固或更换构件、停止使用、拆除部分或全部结构等有效的解危措施排除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应督促其立即停止使用、转移人员、做好警戒,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或自行拆除。

县区应依法依规进行整治,可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清理违规租赁关系等措施处理。

3.建立台账。各县区要梳理汇总重点整治情况,按“一屋一档”的形式,建立县、镇(乡)、村三级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全面整治。各县区要在摸底排查和重点整治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农村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监管责任,力争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加快研究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完善相关政策文件,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变更用途等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乡镇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下沉监管力量,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级协调机制,由市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为牵头单位,市教育局、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消防救援支队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牵头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工作专班。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县区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相应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本地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排查整治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步骤、责任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考虑摸排工作与整治工作经费需求,统筹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

(二)细化部门分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将应当纳入行业安全监管范围的农村房屋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指导各地使用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做好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宗教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县区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与农房建设管理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责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市级协调机制对县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必要时可组织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实地督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县区、乡镇政府要第一时间向同级党委汇报,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扎实做好排查整治工作。125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本地区实施方案报送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自2020年12月起,每月13日及28日向市级协调机制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附表:1.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自建房)

2.农村房屋安全信息采集表(非自建房)

河府办[2020]39号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