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函〔2020〕4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将《河源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批)》(共279项,见附件2)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街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二、镇街应当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镇街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
三、本市行政区域内101个镇街全部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的形式公布。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街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河源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街名单
2.河源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行政执法职权目录(第一批)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
河源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镇街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