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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6 22:50:17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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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2035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24日    


     

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等有关要求,为建立健全幼有所育公共服务制度体系,提升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促进幼儿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到2025年,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

(二)发展目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精神,2020年底,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相关手续,落实登记备案制度。全市建成2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1年底,每个县区至少建成1家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具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025年底,东源县新回龙镇、锡场镇和半江镇外,其余乡镇(街道至少建成1家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一要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哺乳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总工会、市妇联负责)
  二要加强科学育儿指导。由各级妇幼保健院牵头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和安全水平。(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妇联负责)
  (二)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要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政府要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健康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

二要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各地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三)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一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要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妇联负责)
  三要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地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要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注册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注册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有关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负责)
  二要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鼓励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要求,对场地设施、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制度,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三要加强卫生保健。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地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四要强化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各地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要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二要加强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准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鼓励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三要加强队伍建设。有关部门要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设立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各地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局、市财政局负责)
  (六)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出台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发展。要督促指导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灾情疫情防控期间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灾情疫情发生。各级要建立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


附件: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关于建立广东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粤卫协调函〔2020〕1号)精神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研究解决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重大问题,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建立由市卫生健康局等部门组成的河源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落实国家、省相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重大问题和难点堵点问题。研究拟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政策措施,拟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列入相关单位工作计划,督促重要政策落实。加强成员单位协调和信息沟通,及时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及成效。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一)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卫生健康局为牵头部门。联席会议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印发文件由市卫生健康局代章。

(二)职责分工

1.市卫生健康局。牵头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备案、监督管理;负责卫生保健日常审查和监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配合开展对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牵头建立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团队,负责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指导各地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工作。

2.市委编办。负责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审批登记、信息推送工作。

3.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牵头负责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和管理工作,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的政策。

4.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有关学科专业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新建幼儿园设置适当比例的托班,增加托育资源供给。

5.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安全防范标准;会同主管部门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防范要求;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周边社会治安秩序管理。

6.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做好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注册登记、规范管理和信息推送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7.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财政、税收等政策。

8.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推动落实产假等政策,探索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等支持措施;支持用人单位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就业指导和支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职称评聘、资格认定等工作;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9.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1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联合相关部门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和闲置场所,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

12.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工作,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依法对生产、流通环节婴幼儿用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14.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15.市总工会。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女职工生育保护,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16.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

17.市妇联。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维护女性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大对产假、哺乳假的宣传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提供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18.市计划生育协会。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三、工作机制

   (一)会议召集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分管同志为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调整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市卫生健康局并抄送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局分管同志兼任。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二)全体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以上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全体会议召开前,需就主要研究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充分酝酿协商,通过召开联络员会议,讨论研究相关议题事项。

(三)专题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或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成员单位建议,可召集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专题研究特定事项及时协调解决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联络员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各有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研究提出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题,落实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政策性意见建议,提交联席会议决策。

(五)信息交流制度。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各成员单位及各地贯彻落实。重大事项经联席会议讨论后,由牵头单位报人民政府审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材料,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六)政策协同制度。成员单位出台母婴照护、母婴室建设、家庭教育、家庭服务业等涉及“幼有所育”等方面的政策时,应及时通报并充分征求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意见,促进各项政策衔接,形成协同效应。

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他单位、第三方组织或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