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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26 16:51:12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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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函〔202036


各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关单位:

为推进财税与经济协调发展,解决涉财税源数据资源条块分割、“信息孤岛”等问题,促进涉财税源数据资源深度开发利用,提高政府财税治理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将“数据”增列为生产要素,《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发挥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有序共享”,进一步凸显了数据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随着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大数据在财税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强化涉财税源数据增值利用,是抓“六保”促“六稳”、推进“融湾”“融深”的重要基础,是挖掘财政增收潜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的有力举措,是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提供财力支撑的必然要求,对政府提升财税治理能力意义重大。各单位要从全市工作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大数据的资源优势,高度重视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

二、切实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

(一)常态化共享涉财税源数据

各单位要按照《河源市涉财税源数据共享表》(见附件)所列的数据范围、提供时间、提供频度和质量要求,从2020年7月开始,常态化提供增量涉财税源数据(存量数据需求应在7月底前一次性提供。对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新增的数据需求,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数据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数据。对没有列入《河源市涉财税源数据共享表》的其他单位和部门,需要提供涉财税源数据的,应按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单位因业务需要财政、税收相关数据的,可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出公函,列明理由和所需数据的具体内容,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接到公函后,按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依法不能提供征收数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指定专人落实工作

各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统筹协调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对于每条涉财税源数据或指标,各单位要指定具体经办人员,明确在数据采集、传递、反馈等方面的职责。各单位要加强沟通联络,及时研究解决数据共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顺畅高效。

(三)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要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要求。在涉财税源数据传递、接收、使用、保管、销毁过程中,各单位对其中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要做好数据保密工作,严格分配数据查询和使用权限,最大限度保障数据信息安全,确保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持续强化涉财税源数据共享工作

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按照“政府主导、财政牵头、部门参与”的原则建立,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部门职责,组织协调各单位共同开展工作,加强对财税收入运行的监控;税务部门要加大数据的综合利用,健全数据管税长效机制,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的营商环境;各单位要履行数据共享职责,建立涉财税源数据常态化共享机制,保障数据及时、完整、准确传递对明确由县区级部门直接提供数据的,各市级单位要加强对县区级部门的指导和跟踪。各县要参照市政府的做法,建立县区涉财税源数据共享机制。


  附件:河源市涉财税源数据共享表.xls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626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