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2020〕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源城区源南镇双下村第十八队、第十九队、第二十队经济合作社、双下经济联合社的集体土地,共9.3536公顷。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文号、时间、用途
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3月11日批准项目征地,批准文号为粤府土审(01)〔2020〕27号,批准土地用途为城镇建设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权属人、地类、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源南镇双下村地段。权属单位为源南镇双下村第十八队、第十九队、第二十队经济合作社、双下经济联合社。征收集体农用地9.353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一)上述涉及被征收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含坟墓)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河府〔2017〕61号文执行。
(二)主要采取货币补偿安置、留用地安置、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等途径安置被征地农民。
(三)涉及上述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我市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补偿安置方案。
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时间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登记地点设在源南镇双下村委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上述指定地点办理,请互相转告。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自然资源部门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他事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青苗一律不予登记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通告。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