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20〕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6日
河源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全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河源市地质灾害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河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等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2019年全市地质灾害概况及防治情况
(一)地质灾害概况。
1.隐患点现状概况。我市地质灾害呈点多、面广、规模小、危害大等特点。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全市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539处,受威胁人口41223人,潜在经济损失86356.08万元(见附表1)。全市威胁100人以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77处,受威胁人口33485人,潜在经济损失63432.38万元。
2.发育、分布特征及成灾规律。我市地质灾害具有突发、多发、同发等特点,时空分布特征明显。每年汛期(4—10月份)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多发、易发期,每年的枯水期(1—3月、10—12月)是地面塌陷的易发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花岗岩风化土层覆盖区及沉积岩风化松散岩土覆盖区。
3.发生灾情概况。2019年全市因强降雨等因素诱发新增地质灾害102起,主要集中在村镇居民区,绝大部分为不规范削坡建房形成的高陡危险边坡崩滑现象,无人员伤亡。2019年我市地质灾害发生率比往年偏高,地质灾害灾情较往年严重。
(二)2019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
1.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培训和演练活动,业务水平和预警能力得到不断提升。
2.做好地质灾害汛期值班及巡查,各县区均已制定执行汛期值班制度,登记地质灾害灾情信息。
3.组织开展全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核查,建立健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
4.完成河源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更新完善了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数据库,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基本完成。
5.2019年,省共安排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8208万元(省财政补助7229万元,省自然资源厅下达979万元),地灾隐患点项目治理资金全部落实到位,地灾隐患点搬迁和工程治理有序展开。
二、2020年地质灾害趋势分析
预计,2020年我市汛期总降水量较历史同期持平。其中,前汛期降水较历史同期偏多1—2成;后汛期降水较历史同期偏少2成左右。对我市有较大影响的热带气旋为1—2个,较历史同期持平。汛期内降水时空分布不均,降水集中期内将发生暴雨和洪涝灾害,发生过程可能时间比较集中、空间范围大。具体预测如下:
(一)雨量。
4月,月雨量偏多1—2成,西部240—290mm,东部230—260mm;5月,月雨量偏多1成左右,大致为250—320mm;6月,月雨量偏少1—2成,南部250—360mm,北部210—270mm。后汛期(7—9月)雨量偏少2成左右。
(二)龙舟水和强降水集中期。
预计,2020年我市龙舟水正常略偏轻;强降水集中期可能发生在:4月中旬后期(4月15—20日),5月上旬前期(5月3—5日),5月中旬前期(5月11—14日),5月下旬后期(5月27—29日),6月中旬后期(6月16—18日),6月下旬后期(6月26—29日)。
(三)热带气旋。
预计,登陆或严重影响广东的热带气旋4—5个,较历史同期正常略少。初旋大致出现在6月底到7月上中旬,较历史同期(6月25日)正常略偏晚;终旋大致出现在9月中旬,较历史同期(9月27日)正常略偏早。其中,对河源有较大影响的有1—2个(接近常年)。
(四)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根据2020年降雨、台风趋势预测,结合近年来全市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特征,预计2020年全市地质灾害类型仍然以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为主,地质灾害的数量、规模及危害总体上与常年持平。具体预测如下:
1.地质灾害易发、频发期。崩塌、滑坡、泥石流易发、频发期与集中降水期基本一致,一般出现在3—9月份,可能形成群发性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1—2月份及10—12月份枯水期,应注意防范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2.地质灾害高发、群发区。我市东北部花岗岩风化土层覆盖区、西北部和东南部沉积岩风化松散岩土覆盖区及山塘水库河岸地带仍然是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村镇居民削坡建房地带、矿山活动区及交通建设区段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突发、群发现象;连平县、东源县、和平县隐伏灰岩覆盖区及东源县仙塘镇、紫金县义容镇矿山地下采空区可能发生地面塌陷地质灾害。
3.地质灾害主导、诱发因素。削坡建房、公路开挖及采矿活动等破坏地质环境的工程建设活动仍然是地质灾害主导因素。长时间强降雨或暴雨、地震、山塘水库蓄排水是地质灾害诱发因素,当连续降水达到150毫米(长时间降雨)或日降水达到80毫米以上(暴雨)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长时间强降雨)或日降水150毫米以上(大暴雨)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极大。
4.规模及危害对象。我市地质灾害仍然以中小规模为主,危害对象主要为村镇居民、农村中小学生等,村镇居民及农村中小学生是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的主要对象,学校、居民点等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查重点单位。
三、2020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降雨量主要集中在汛期(3月—10月),尤其4—7月是强降雨集中期,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受台风气候影响,可能有暴雨或大暴雨等强降雨天气,台风期间也市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常年小地震频发,对地质环境破坏较大,可能发生崩塌、滑坡、地面沉降、地裂缝等次生地质灾害,地震期间也是地质灾害的易发期。因此,全市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包括汛期、台风期间及地震期间。
四、重要地质灾害预防区、地段、隐患点
根据地质灾害成灾规律,结合全市地质环境条件及人类工程活动强度,全市2020年度地质灾害重点防范区段包括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削坡建房现象严重的村镇居民点、交通道路开挖地段、采矿活动区等区域地段。
(一)重点预防区。
东北部(和平县—龙川北部)花岗岩风化土层覆盖区、东南部(紫金县)花岗岩风化土层覆盖区、西北部(连平县西南)沉积岩风化松散岩土分布区为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预防区;北中部(连平县西、东南—和平县南)隐伏灰岩分布区,东源县萤石矿、连平县铁矿、紫金县铁矿等地下采空区为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裂缝重点预防区。
(二)重点预防地段。
境内新建或在建的交通道路、铁路等开挖、回填地段,新丰江、枫树坝及东江等水库河流库岸边坡地带居民点分布区为崩塌、滑坡、泥石流重点预防地段。
(三)重点预防隐患点。
主要为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区及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村镇居民点、学校等。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灾害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及早全面部署2020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明确具体负责人,做到领导到位、任务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各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周密部署,靠前指挥,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必须按照防灾责任制的要求,制定应急防灾预案,落实责任,并明确专人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务、应急、教育、旅游、财政、气象、地震、电力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辖区内或各自相关行业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治理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负责安排、落实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内应当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工矿企业所在地、交通干线、水库、水电站和山塘等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和检查力度,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做好监测记录。
(2)负责推进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和监测网络。
(3)负责组织督促辖区范围内已经明确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牌,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及时向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群众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爆破、削坡,开展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
(4)负责完成辖区内因地质灾害导致的危房调查、统计和上报工作。
(5)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一旦发生,负责收集地质灾害发生的灾情、险情。按要求需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将灾(险)情向有关部门报告。迅速组织群众及其他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并进行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6)对本辖区地质灾害情况进行通报。
(7)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灾应急预案。
(8)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
2.市自然资源局
(1)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建立隐患点台账,督促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等群测群防工作。
(2)承担地质灾害的有关日常工作;推进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的建立、落实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按有关规定报告地质灾害灾情、开展应急调查。
(3)负责收集、分析灾情信息,会同市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参与市有关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抢险、救助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地质灾害防范,提出防治措施。
(4)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组织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修订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5)组织协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项目治理申报、竣工验收及治理项目工程后期管理和维护。
(6)组织建立地质灾害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建设群测群防网络,负责及督促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应急演练。
(7)监督各工程单位在工程规划或动工之前开展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8)在编制、审核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其它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开展规划区域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从源头上避免和减轻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3.市财政局
(1)负责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安排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做好财政专项预算。
(2)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做好中央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申报工作和分配下达省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工作。
(3)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管。
4.市公安局
(1)负责组织、指挥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做好进出灾区道路和灾区内交通疏导及管制工作。
(2)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区域灾民的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
5.市应急管理局
(1)指导全市各类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2)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组织转移、安置和救济灾民。
(3)核定和报告灾情,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4)监督和管理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工作,做好地质灾害救济经费项目的申报工作。
(5)负责督促全市矿山企业对危险或危及他人安全的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和监测。
(6)督促各矿山企业对矿山建设和采掘活动引发地质灾害的防治。督促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识。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治理消除矿山工程活动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
(7)负责督促全市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
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组织开展削坡房屋等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建立隐患点台账,督促落实防灾措施和责任人等。
(2)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有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要求项目业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督促业主在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一旦发生险情或灾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
(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市发展改革局
(1)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要求建设单位必须提供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未做相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2)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批。
8.市生态环境局
(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时,要把地质灾害影响作为重要内容。
(2)参与、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事件。
9.市水务局
(1)督促组织对山塘水库、水电站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监测。落实重要水利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的编制,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群测群防工作。
(2)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水利工程地质灾害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督促责任人及时治理灾害隐患。
(3)督促项目业主落实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中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相应治理方案,并将防治效果纳入工程验收和评价工作中。
10.市教育局
(1)组织指导和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对危及校区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
(2)组织指导和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开展校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测群防工作,督促责任单位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应急预案。
(3)组织指导或督促新建学校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要落实与主体工程建设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4)组织指导和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市直学校对师生进行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参与配合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工作。
(5)负责报告学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配合职能部门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11.市林业局
(1)负责全市风景林区、生态林区、经济林区、防护林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组织开展管辖区域林地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检查,督促责任单位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措施、应急预案。
12.市交通运输局
(1)督促市公路部门及各县区交通公路部门对辖区内的国省道、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等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
(2)督促市公路部门及各县区交通公路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落实公路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必要时采取封闭危险路段的措施。
(3)负责督促和检查项目业主在立项、设计、建设等环节充分考虑和利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对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地段,应要求项目业主落实公路职责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并纳入工程验收工作中。
(4)负责监管辖区各类公路沿线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督促协调落实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的治理。
(5)负责协调辖区内铁路、海事、公路部门搞好所属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3.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督促全市旅游景区、景点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督促对全市旅游景区、景点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检查、监测和监管,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域,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
(3)督促辖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
14.市卫生健康局
(1)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发生区的卫生技术调度,及时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2)及时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15.市气象局
(1)负责及时发布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2)根据地质灾害防范工作需求,负责提供气象相关信息。
16.河源供电局
(1)负责对产权范围内供电站、变电站周围及输配电线路两侧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治理等防治工作。
(2)负责地质灾害区域的紧急断电、电力设施抢修,恢复电力供应。
(二)加强动态巡查,夯实防灾基础。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认真部署开展本系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重点加强校区、医院、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房屋建设切削点、水利设施、公路、铁路沿线和旅游区(点)以及矿山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动态巡查工作。汛期前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突发隐患调查,并根据全市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预警预报工作。汛期后开展复查与总结。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均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明确责任人,发放明白卡,竖立警示牌,确保隐患点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龙川县、和平县、东源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今年完成1∶5万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
各县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管理工作,完善有关信息,确保所有隐患点均纳入系统中,通过调查和排查出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数据库管理系统。及时在管理系统中核销已经消除威胁的原有地质灾害隐患点。
(三)加强监测预警,开展值班值守。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联合当地气象部门,做好辖区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特别是强降雨过程的地质灾害实时预报,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电话、传真、手机短信、微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发布手段,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应急值守人员、防灾责任人、群测群防监测员和受害威胁人员,确实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撤离,最大限度地避免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或社会热点关注的事件,所在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迅速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编制应急调查报告。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值班制度,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台风引发暴雨等极端天气期间,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值班电话,明确值班人员工作职责。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或者出现重大以上险情,须在接到信息的1小时内速报市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抢险救灾进展和灾情险情变化,保证数据准确、及时,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错报。
对主汛期间8小时工作时间以外负责开展地质灾害汛期监测巡查等工作的群测群防人员和汛期值班人员,原则上要给予补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补休的按规定给予补贴。
(四)加强工程监管,严控削坡建设。
各地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三同时”制度,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开展任何工程建设活动,从源头上严控人为新增地质灾害隐患。按照“降低存量风险,坚决遏制增量”的思路,深入排查削坡建房风险点,加强综合整治管理。削坡建房排查整治相关资金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排查完成后再制定相关整治资金方案,资金通过统筹中央、省和市县资金等多渠道解决。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中,结合村庄安全和防灾减灾要求,划定灾害影响范围和安全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和应对地质灾害的措施;编制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风险防御指引,指导群众科学选址,对形成的削坡建房采取有效护坡措施;进一步加强削坡建房的用地管理和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要积极配合农村削坡建房避险搬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行业主管部门集中力量对辖区内削坡地段重点开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尤其是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农贸市场、重要工程设施等人员聚集区等。针对工程建设削坡产生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削坡行为,由项目工程建设单位聘请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
(五)加强资金投入,持续推进隐患治理。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地质灾害调查、评估、监测、搬迁、治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信息平台体系建设等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同时多方筹集资金,加快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搬迁与治理工作,因自然作用形成的地质灾害的治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积极做好申报立项,争取上级财政防治资金;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由业主单位和行业管理单位责任单位承担治理和监管责任。
以“河源市地质灾害综合治理试点”为契机,出台制定地灾治理简化、优化的程序、制度,建立适合地质灾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项目评审、项目招标、项目建设、项目推进及验收等相应的程序管理、制度措施,形成可推广可复制治理经验。
(六)加强宣传培训,普及防灾知识。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以“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等为契机,采取举办培训班、媒体播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讲解等多种方式,加强法规政策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要加强业务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人员有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技能。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尤其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开展受威胁对象参与的应急避险演练。
六、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及应急处置
各级人民政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根据《河源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和《河源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各县区自然资源、财政、应急、教育、生态环境、水务、交通、住房城乡建设、铁路、旅游、气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系统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综合治理与应急管理工作。县级政府要配备人员和必要的交通、通信、抢险救灾等地质灾害应急装备,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要抓紧修订、完善辖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工作方案,完成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对于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要制定单点地质灾害防灾避险预案,并向社会公布。抓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重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应及时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出现紧急险情,当地政府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让,并保障临时避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排危除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力争全市实现“零伤亡”目标。
附件:1.河源市2020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
2.河源市2020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区段
附件1
河源市2020年地质灾害隐患点情况
附件2
河源市2020年地质灾害防范重点区段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