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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23 09:10:42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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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20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23          

河源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加快建立医疗卫生领域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提高我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供给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市县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河府办201936号)要求,现就我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县(区)(本方案所指县区为各县区人民政府与江东新区管委会,不包括市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5)精神,我市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能力建设等4个方面,共涉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医疗救助、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11个事项。其他未列事项,按照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公共卫生方面

  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地方公共卫生服务2项,明确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健康教育、预防接种、重点人群健康管理等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中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避孕药具购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等内容。其中,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资金、使用主体等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按照相应的服务规范组织实施;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省市制订指导意见,各级结合实际安排,资金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财政分档分担办法: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包含古竹镇、临江镇范围内)为省第一档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源城区、东源县、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办范围内)为省第二档除第一档以外的北部生态发展区市县,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剩余部分市级与县(区)分别分担7%8%。  

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按国家、省有关文件所明确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未能覆盖的传染病、慢性病防控,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实施但未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具体包括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诊断和异常反应补偿等事项,地方自行开展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卫生等疾病的综合干预、跟踪评价和改革性试点任务,以及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和妇女“两癌”检查等内容。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由省级和市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二)医疗保障方面

  主要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和医疗救助2项,明确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市与县(区)财政按规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予以缴费补助,市级与县(区)支出责任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2.医疗救助。主要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医疗救助人数、医疗救助水平、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除省财政承担的支出责任外,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三)计划生育方面

主要包括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2项,明确为市级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包含古竹镇、临江镇范围内)参照上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责任分档分担办法全部由省财政承担。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项目,源城区、东源县、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办范围内)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85%,剩余部分市级对源城区承担15%,市级与东源县、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办范围内)各承担7.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项目,源城区、东源县、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办范围内)由省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的85%,剩余部分市级与县(区)分别分担7.5%7.5%。除上述2项之外的原计划生育项目,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统筹安排。

(四)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能力提升、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5项。

  1.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县(区)委托的公共卫生、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任务的,由县(区)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足额补助。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市级财政事权任务的,由市级财政按服务成本给予足额补助。加大对社会力量办医尤其是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2.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主要包括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按照市级以上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项目明确为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地方财力状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安排对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县(区)自主实施的能力提升项目明确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3.卫生健康管理事务。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4.医疗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按照承担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隶属关系分别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5.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主要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明确为市级财政事权或县(区)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或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五)相关项目的执行标准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等2项按中央明确的国家基础标准执行。县(区)可以在确保国家基础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国家基础标准之上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县(区)自行负担。地区标准高于国家基础标准的,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2.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等2项按现行省定标准执行。县(区)可以在确保省定标准全部落实到位的前提下,在省定标准之上提高保障标准,高出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地区标准高于省定标准的,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执行。

  3.地方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救助、卫生健康能力提升、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等4项暂不具备统一制定基础标准的条件,省提出原则要求并设立绩效目标,市或县(区)可结合实际自主制定本地区标准。

  4.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卫生健康管理事务、医疗保障能力建设等3项由市或县(区)分别制定标准。

  县(区)在制定出台地区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区域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保财政可持续。出台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事项的,按程序逐级上报中央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按照保持现有各级与市县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原则,支出责任分担方式和比例调整涉及的省级与市县支出基数划转,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二、保障措施

  (一)推进改革发展。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我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改革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紧密结合、统筹推进,着重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投入保障机制和推动医改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形成两项改革良性互动、协同并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本级财政医疗卫生投入责任。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医疗卫生领域各类财政事权的地区标准,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财政可持续。

(三)完善规章制度。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中医药管理局要对医疗卫生领域现行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完善,充分体现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要求和内容。各县(区)、各部门要积极履行推动本地区、本行业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职责,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附件:河源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河源市医疗卫生领域市级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内容

支出责任

分担方式

一、市级财政事权

能力

建设

1.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市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等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业务发展需求及财力状况,由市级财政承担所需资金

2.市级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包括市级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由市级财政承担所需资金

3.市级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包括市级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合理的补助标准,由市级财政承担所需资金

二、市级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

(一)

公共卫生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包括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和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12项内容,以及从原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项目划入的妇幼卫生、老年健康服务、医养结合、卫生应急、避孕药具购置、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事业费补助等内容。

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包含古竹镇、临江镇范围内)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源城区、东源县、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办范围)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剩余部分市级与县(区)分别分担7%8%

2.地方公共卫生服务

包括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未能覆盖的传染病、慢性病防控,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明确实施、但未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具体事项有免疫规划疫苗的储存、运输,人群免疫水平监测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调查诊断和异常反应补偿等,我省自行开展的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寄生虫病、精神卫生等疾病的综合干预、跟踪评价和改革性试点任务,出生缺陷综合防控和妇女“两癌”检查等内容,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

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由省级和市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

医疗保障

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

包括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补助

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暂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

计划生育

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发放奖励扶助资金

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包含古竹镇、临江镇范围内)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源城区、东源县、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办范围)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剩余部分市级对源城区承担15%,市级与东源县、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办范围内)各承担7.5%

5.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发放扶助资金

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和平县、龙川县、连平县、紫金县(包含古竹镇、临江镇范围内)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承担100%支出责任;源城区、东源县、江东新区(城东街道办范围)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支出责任,剩余部分市级与县(区)分别分担7.5%7.5%

(四)

能力建设

6.由市级以上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包括按照市级以上的战略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

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根据各地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地方财力状况、绩效考核情况等因素安排对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7.中医药事业传承与发展

包括中医药临床优势培育、中医药传承与创新、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与挖掘、中医药“治未病”技术规范与推广等

市级和县(区)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市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量、绩效考核情况、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安排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县(区)财政统筹安排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补助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三、县(区)财政事权

(一)

医疗保障

1.医疗救助

包括城乡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除省财政承担的出支责任外,剩余部分由县(区)财政承担

(二)

能力建设

1.县(区)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

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县(区)属医疗卫生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政策,包括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市县属公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等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业务发展需求及财力状况,由县(区)财政承担所需资金

2.县(区)自主实施的卫生健康能力提升项目

包括县(区)自主组织实施的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学科发展等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自主实施项目的工作任务量和合理的补助标准,由县(区)财政承担所需资金

3.县(区)卫生健康管理事务

包括县(区)职能部门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健康促进、基本药物和短缺药品监测、重大健康危害因素和重大疾病监测、妇幼卫生监测等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由县(区)财政承担所需资金

4.县(区)医疗保障能力建设

包括县(区)职能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承担的战略规划、综合监管、宣传引导、经办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等

县(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根据职能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相应的补助标准,由县(区)财政承担所需资金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