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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3-18 09:08:29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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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办〔20206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8          


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新时代耕地保护战略,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守住全耕地保护红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是指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含江东新区管委会,下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以下简称“市考核工作”)每年开展1次。

    第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节约集约用地任务、“三旧”改造任务和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负责,县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市考核工作自然资源负责会同农业农村统计局(以下统称市考核部门)组织实施

市考核部门成立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小组,由市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考核部门业务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考核部门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监督科,具体负责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逐年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责任书,责任书应由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亲笔签名。责任书涉及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按照市国土空间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的指标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节约集约用地、“三旧”改造等任务指标,按照市级部门下达的任务确定。考核部门每年可根据调整完善考核指标及相关内容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完善

     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确定的县区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面积数据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数据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和分等定级成果等,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每年向省、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台账资料等加强监测监管并结合实地调查进行核查。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其中,耕地保护指标占70分、节约集约用地指标占10分、“三旧”改造指标占10分、土地执法监察指标占10分

     第九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安排部署。每年3底前根据省考核部门年度考核方案,安排部署考核事宜。

    (二)自评考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评分细则规定,以及省、市考核部门要求,对上一年度本辖区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415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考核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总结、自评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实地检查。考核部门组织考核组赴各县区进行实地检查。按照评分细则逐项检查评分

    (四)综合评价。考核部门结合各县区自查、实地核查相关督察检查和纳入年度耕地保护考核的奖惩事项情况,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考核结果报告,并从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的县区中,按得分高低依次评选出一、二等奖。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考核不合格。

    (五)考核通报。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范围内通报。

    第十条  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奖资格:

    (一)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有任意一项指标完成的

(二)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居全市首位

   (三)未完成市下达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未完成“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指标的;

   (四)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约谈或问责的;存在违法用地国家级挂牌案件或明确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相挂钩的违法用地省级挂牌案件且未按期结案的(市考核部门上报考核结果时,尚未到结案期限的,结案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评奖资格依据);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等督察检查发现违法用地较为严重的;因耕地保护工作不力引发重大群体事件的

    (五)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监督发现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存在重大违法违纪问题

()省市耕地保护相关工作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低劣的。

第十一条 考核得分80分以上(含80分)且符合评奖条件的县区不足2个时,按照排名先后顺序确定一、二等奖。

第十 根据考核结果,市人民政府对获奖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市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专项资金、土地整治项目时予以倾斜。

考核不合格或考核发现问题突出的县区,责成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原则上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对考核发现问题特别严重的县区,报告市政府后,由市领导对有关县区长(管委会主任)进行约谈、问责等。

    第十 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抄送委组织部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十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评分细则由市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河源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府办〔2014〕29)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