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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22 17:28:34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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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府〔202025

  

市高新区管委会,市府属各单位:

现将《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0422       

 

 

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编外人员管理,严格控制市直单位编外人员规模,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障使用编外人员的用人单位及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市直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不列入编制管理、不纳入财政统发工资,使用市政府核定的市直单位编外人员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如国家、省和市另有“编外人员”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编外人员聘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数额,先批后用。各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编外人员的,按照“先批后用”的原则,在核定的限额内使用。

  (二)限定岗位,规范用人。编外人员应限于临时性、辅助性、专业技术性岗位。严格区分编外人员与公务员、职员等编内人员的岗位职责,严禁混岗使用。编外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以及档案管理、政工人事、财务、信访、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三)动态管理,能进能出。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对一些因阶段性工作而招聘的编外人员,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退。对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的编外人员也应及时清退。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由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牵头,联合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成立市直单位增加编外人员初审小组,初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承担。

(一)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负责受理用人单位增加编外人员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及下达编外人员指标。对编外人员的招聘录用、劳动合同订立、工资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完善编外人员管理信息登记系统,实行实名动态管理。

(二)市委编办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提出意见。

(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初审意见和用人单位的工作职责及编制情况对编外人员经费预算审核,监督检查编外人员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用人单位为编外人员管理主体,负责编外人员数额的申报和经费预算,做好编外人员的聘用、考核、奖惩、培训、职称评定等工作,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台账管理。

第三章  岗位类别

 

第五条  编外人员岗位类别

(一)普通类:是指因用人单位编制不足短期内无法增加,工作业务需要协助完成辅助性、操作性工作而聘用的人员分辅助人员、窗口服务人员和驾驶员。

(二)专业技术类:是指为提高市直单位管理与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分初级、中级、高级3个等级。

(三)执法辅助类:是指从事一线执法及消防一线等特殊岗位辅助性工作人员。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六条  编外人员数额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用人单位需使用编外人员时,向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说明申请编外人员的理由和依据,本单位人员编制情况现有编外人员情况新申请编外人员岗位职责、使用期限、申请数额及经费供给方式等情况。

(二)审批。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根据用人单位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征求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意见。市委编办、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初审意见提出新增编外人员数额的意见。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根据相关单位意见拟出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三)下达。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数额下达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计划的数额、岗位类别安排经费。

第七条  用人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进行。机关单位后勤服务人员数有空额的可按空额数聘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编外人员减少、变更的,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应将变动情况及时报送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实行编外人员信息动态管理。用人单位每年10月底前向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报送本单位编外人员情况统计表市人力资源会保障局核定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核定的编外人员情况及时调整和清算相应人员经费,合理拟定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编外人员经费预算。

第九条  物业管理、保安保洁、绿化养护、餐饮服务、会议保障、信息网络服务、公共建筑设施和设备维护等可向市场采用服务外包形式或劳务派遣解决的事项和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不予核定编外人员数额。服务外包或劳务派遣人员经费在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五章  招聘及聘用管理

 

  第十条  用人单位要在核定的编外人员数额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结合岗位需求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外人员。招聘工作应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录程序

  (一)公布招聘方案。用人单位招聘方案应明确招聘岗位名称、招聘数额和报名资格条件等,经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准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招聘简章。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品德好、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40周岁以下。由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体检和考察公示。考试可采用笔试、现场操作、面试等多种形式,需在招聘简章中明确。用人单位组织拟聘用人员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体检标准执行。用人单位须对拟聘用人员组织考察,主要考察拟聘用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质、职业技能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由各主管部门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周期为5个工作日。

  (四)聘用。经公示确定的拟聘用人员,由用人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聘用手续,将聘用人员信息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聘用之日起应依法与编外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5年,具体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确定,试用期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相应规定确定。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解除及有关经济补偿等,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加强对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和绩效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协商优先原则进行调解,不能达成和解的,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第六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统一规范编外人员经费标准,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编外人员岗位核定相应岗位经费,用人单位的编外人员预算经费用于支付编外人员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十六条 劳动报酬的确定与调整。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结构、标准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编外人员薪酬待遇的调整以广东省工资指导线、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依据,结合我市财政承受能力,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按照《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编外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的执行标准,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病假等假期。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每年联合对市直单位编外人员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纠正用人单位变相“吃空饷”、超数额聘请人员以及其他违规现象。对违反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府〔2015〕4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