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政府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 安全的决定》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02-20 10:31:44 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作者: 阅读人次:-
【字体大小: 默认】  分享



河府〔20208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提高我市依法防控和依法治理能力,坚决打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党对依法防控疫情工作的领导,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把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有机结合,依法科学落实防控措施,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责、守土尽责。

二、坚持全国全省全市“一盘棋”,推动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

(一)落实属地责任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的级防网络。按照《决定》规定,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道口管理、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结合各地实际,依法、及时制定相应的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健全职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有效的领导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对辖区内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认真履行属地防控职责,突出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确保防控工作不留死角。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市、县(政府(管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指导村(社区)做好辖区内防控工作,加强人员往来情况摸排,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村(社区)应发挥群众自治作用,实行网格化管理,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外来人员情况摸查,落实“一人一册”开展健康监测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协助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教育和卫生健康提示为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决定》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防控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对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防控工作的行业管理,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防新冠肺炎在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传播。协助、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全市教育系统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制假售假、诈骗、造谣传谣等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

民政部门负责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加强受赠财物的规范管理,确保受赠财物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要提高对疫情防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效率,加强疫情防控期间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组织开展防控疫情专项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帮助群众解决各类法律问题,强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做好通过铁路公路等进出本市人员和运输工具的疫情防控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野生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防控协调和监督执法,督促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疫情监测、研判、报告和防控工作;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样本采集和信息报送等工作;抓好防控物资的采购、储备,确保满足医疗救治需要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与疫情防治相关的卫生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等物资的供应保障,加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供给、调配的统筹,保持市场稳定。开展有关物资供应的价格执法,加大对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公安、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负责联合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加强联合执法,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大对包括网络销售在内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执法力度,坚决取缔和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市场和贸易

生态环境、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防控工作。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有机结合起来,督促指导企业做好返工、返岗后的疫情防控工作科学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

(三)强化单位责任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按照《决定》要求,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单位场所、设施卫生消毒,配备必要的防护物品、设施,按照要求组织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的健康监测,严格执行政府关于复工复产、开学等规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交通运输、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金融机构、学校、文体场馆、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落实消毒通风、体温监测、人流控制等疫情防控措施。严禁农贸市场、餐饮单位、商场超市、电商平台等交易、消费场所开展野生动物交易、消费活动。

(四)依法规范个人防控行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旅游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要按照《决定》的规定,服从、配合疫情防控指挥、管理和安排,积极参与、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从疫情严重地区返回的人员,应当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健康状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医学观察,配合相关服务管理。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接受医学观察或者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不得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医学观察等,隔离期未满不得擅自脱离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任何个人发现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疫情传播的隐患和风险,有权举报违反决定的其他情况。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三、严格疫情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大局意识和底线思维,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好疫情防控应急值守,确保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报告制度,不得瞒报、缓报、谎报。在疫情防控中不履职、不当履职、违法履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冠肺炎疫情结束后失效。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02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