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19〕34号
源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征收安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17日
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
征收安置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拓展土地发展空间,保障市区城市建设用地需求,加快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的土地收储和整合利用,特制订本方案。
一、项目实施范围
项目位于源城区源南镇风光、白田和榄坝村辖区,总面积约300万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东江、南至市高新区用地、西至河源大道、北至桂山迎客大道。具体以项目实施范围红线为准。
根据规划实施及土地整合利用需要,可适当向项目周边扩大土地整合利用范围。
二、时间要求
计划在2021年6月底前实施完毕。
三、组织机构
成立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征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何伟良(副市长)
副组长:何志锋(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巍(源城区区长)
成员:秦卫民(市发展改革局局长)、刘国才(市教育局局长)、俞李海(市公安局副局长)、骆超(市财政局局长)、邓小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刘涉(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徐智敏(市生态环境局局长)、邵卫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罗良海(市司法局局长)、张金城(市水务局局长)、张富城(市林业局局长)、廖伟强(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江伟良(源城区委常委)。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相关工作;审定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安置点规划设计方案等重大事项,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检查督促执行政策情况及工作进度。
领导小组下设6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具体如下:
(一)办公室
主 任:江伟良(源城区委常委)
副主任:张伟岳(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廖伟强(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罗小锋(源南镇镇长)
成 员:刘文星(源城区府办)、刘明辉(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邝裕鑫(源城区府办)等和从源城区府办、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源南镇政府等单位抽调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收集统计相关资料数据,组织有关会务等工作。
(二)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
总 指 挥:江伟良
副总指挥:罗小锋、曹慕昕(市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与房屋征收管理科负责人)、蔡东清(市土地储备中心副主任)
成 员:李伟雄(市自然资源局)、古小龙(市自然资源局)、许演生(市自然资源局)、叶国仕(市土地储备中心)、刘文星、殷文科(源南镇)、曹新文(源南镇)、曾海莹(源南镇)、邓文俊(源南镇)等和从源城区府办、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源南镇政府等单位抽调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及迁坟工作,研究处置土地房屋征收及迁坟工作中碰到征收政策未明确或特殊个案问题。
现场指挥部下设征收业务组和房屋界定组。
1.征收业务组组长:罗小锋
副组长:李伟雄、俞演洪(市自然资源局源城分局)、叶国仕、殷文科、曹新文、曾海莹等和从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源南镇政府等单位抽调的人员组成。
2.房屋界定组组长:许演生
副组长:邓文俊
成员从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源南镇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宣传解释土地、房屋征收政策法规、补偿标准、群众生产生活出路等问题,与群众充分协商,做好房屋、附属物、公共设施等的核实、丈量、登记、界定、签订土地房屋征收协议等工作。
(三)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收地组
组 长:张伟岳
副组长:江伟良、郭剑玮(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罗小锋、刘明辉、蔡东清、李伟雄、谢小雄(市自然资源局)、黄建基(市自然资源局)、吴宏亮(源城区司法局)等和从源城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源城区司法局、源南镇政府等单位抽调的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项目范围内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及国有建设用地收回工作。
(四)司法调解组
组 长:李军(源城区司法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小凤(源南镇)
成 员:从源城区司法局、源南镇等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政策宣传,争议纠纷的调查、核实、处理,组织实施司法丈量登记等工作。
(五)纪律监督组
组 长:张峥嵘(源城区纪委常委)
副组长:蔡素珍(源城区纪委常委)
成 员:从源城区纪委监委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督查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督查党员干部工作作风和纪律,督促党员干部本人及其亲属配合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查处党员干部暗中操纵、参与“三违四抢”、阻挠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参与研究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等。
(六)维稳组
组 长:李国宇(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副局长)
副组长:邹瑜(源南镇委副书记)、朱立科(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城南派出所所长)
成 员:从市公安局源城分局、源南镇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防控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积极做好预防措施,维护社会稳定等。
四、工作分工
(一)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1.源城区政府:作为项目征收实施主体,统筹负责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制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做好资金拨付及安置工作,组织实施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负责安置用地及村集体留用的生产生活用地选址、规划、放线等工作。并牵头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资金的使用及协助市土地储备中心筹措项目资金。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源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
5.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具体统筹协调各项工作,负责资金筹措、安置房及其配套市政设施的实施建设,并做好后勤保障,协助用地报批及落实村集体留用地等工作。
(二)项目立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配合。
(三)资金筹措工作。由市财政局、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
(四)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由源城区政府具体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土地储备中心协助。
(五)安置房建设和地块出让前的整理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
五、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河府〔2017〕61号)、《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制定具体方案。
六、建筑物界定原则
建筑物类别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河源市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河源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以及2012年度河源市区村庄农村户及建筑物现状调查成果进行。特殊情况由指挥部结合项目实际研究决定。
七、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出路措施
(一)村集体留用地。
村集体留用地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执行。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征地红线面积的10%安排给被征地所在村集体。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照《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指导,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落实。
八、工作费用
(一)工作经费(含区、镇、村三级征收工作经费、土地监管经费、出勤补助、误餐费等)原则上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预算总额的3%的标准计算,由业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结合实际工作进度核拨给项目指挥部,由指挥部统筹使用,列入项目成本。
(二)征收管理服务费:由市自然资源局按征收补偿安置总额的0.6%的标准提取,列入项目成本。
(三)清表清障费:按照实际工作量计算,由业主单位(市土地储备中心)核拨给相关单位,列入项目成本。
(四)市直单位相关工作经费由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参照周边项目标准)。
(五)奖励:按时间节点完成年度征拆任务或提前完成任务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年度补偿安置总额的2%。由业主单位核拨给指挥部统筹使用,列入项目成本。
(六)工作人员因公务活动误餐的,按规定给予误餐费补助,补助标准为40元/人/餐,节假日加班按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执行。
九、资金管理
(一)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资金按进度拨付到市自然资源局,再由市自然资源局拨付给被征收人,定期进行结算。
(二)用地报批资金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时缴交到相关审批部门。
(三)其它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拨付。
附件:1.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附件1
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确保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河源市征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土地范围、面积
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征地范围东至东江、南至市高新区用地、西至河源大道、北至桂山迎客大道,位于源南镇风光、白田、榄坝村辖区,总实施面积约300万平方米(具体以项目实施红线为准)。
二、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一)征地补偿标准。上述涉及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坟墓)的补偿标准按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河府〔2017〕61号)执行(详见附表)。
(二)村集体留用地安置。村集体留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6〕30号)执行;具体由市自然资源局按征地实际测绘红线总面积的10%留用生产生活用地指标给村集体,具体位置与村委会商定。
(三)社会养老保险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按《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执行,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源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
(四)其他事项。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详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三、补偿安置资金的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在土地地类、面积、果木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签名确认,职能部门张榜公布核实无误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结算额统一拨付至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将补偿资金拨付至源南镇,由源南镇拨付至到相关村委会、再由各相关村委会以实名制存折的方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对特殊个案的处理
在征收过程中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围内的超出补偿安置标准的特殊个案或者历史遗留地块争议,提交项目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集体决策处理。
附表:1.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
2.河源市市区征地果树、竹木类补偿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
3.河源市市区征地坟墓补偿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
附表1
河源市市区征地补偿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
单位:元/亩
备注说明:
1.征地地类以现场勘测的现状地类为准。
2.耕地中成片种植果树或者其它植物的,青苗补偿费按相应的补偿标准计算。
3.补偿标准不足以支付迀移费用的大型花木场、苗圃场(面积超过2亩),经征地组织单位批准后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
估后协商确定。
4.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农村道路、广场、晒谷场及房前屋后余坪、水渠等直接服务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设施用地按非农建设用
地补偿;征收具有合法用地手续集体建设用地及宅基地可委托资质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补偿。
5.收回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农用地标准执行。
6.被征收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有补偿标准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无规定参照类似种类标准实施或委托
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补偿。
7.土地征收预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各种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8.该补偿文件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
附表2
河源市市区征地果树、竹木类补偿
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
附表3
河源市市区征地坟墓补偿指导标准(2017年修订调整)
单位:元/座
备注:大水泥(石灰)坟规格为面积超过10 (含)平方米;中水泥(石灰)坟规格为面积5—10平方米;小水泥(石灰)坟规格为面积小于5平方米;坟墓最高补偿标准不超过50000元/座。
附件2
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需征用源南镇风光、白田、榄坝等三个自然村部分地块房屋,项目实施红线涵盖了河源市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河源市滨江南片区1491.56亩土地整治开发项目及城南客运站用地等项目实施红线,市政府决定将上述项目整合成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为确保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合法有序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河国土资发〔2014〕342号)等法律法规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
(一)房屋征收范围:项目位于源城区源南镇风光、白田、榄坝村辖区,四至范围:东环路南段以北、河源大道以东、迎客大道以南、东江以西(具体以项目实施红线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自然资源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源城区政府
(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五)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1.广东致诚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与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2.河源市汇通土地与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3.河源诚至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4.河源市恒立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5.河源市大川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6.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
7.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8.河源市鑫安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9.河源市勤信土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0.广东天宇公估土地房地产评估与规划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
(六)评估时点及办法: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行分户评估。
(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4个月内。
(八)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30日内。
(九)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经初步测算,项目涉及被征收人约830户,人数约4150人。需征收房屋约1300栋,建筑面积约270000平方米。
二、征收补偿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征收范围内建筑物性质的认定工作由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源城区政府共同负责。
3.对认定为合法家庭住房、祖屋、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的,按有关规定及方案给予补偿。
(二)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人的合法家庭住房及祖屋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即上楼安置);农业生产设施及其他建筑等按市场评估价只能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2)其他补偿、补助费用。
不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房屋室内自行装饰装修等的补偿按照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提供相应数量的产权调换房屋(以下简称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的原则与标准:
①征收单家独院房屋(单层砼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设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另作补偿,附属设施实行货币补偿。
②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只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建筑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红砖、泥砖瓦标准檐高为2.8米,实行货币补偿的,每增减10厘米补偿标准也随之增减1%。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③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面积与折算后补偿面积按1∶1进行调换。被征收人按照“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的20%。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偿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收人。
④安置房选择按先签订协议先选的原则。优先照顾年满60周岁以上孤寡老人及下肢严重残疾者选择最底层住宅楼房。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安置房的地点、面积、楼层、过渡期限以及安置方案、择房图表等张榜公布,接受被征收人咨询、监督。
⑤安置房分户原则:根据户口簿登记内容,市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子、女满法定结婚年龄为一个自然户,夫妻不得另行分户。
⑥安置房办证工作及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安置房交付之日起18个月内办理好房产登记手续。
(2)安置房源。
①安置房设在风光安置小区(一)、风光安置小区(二)、白田榄坝安置小区3个安置小区,具体位置以规划图为准。
②安置房户型分详见安置小区规划设计图。
(三)停产停业损失、期限及条件。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申请复核、鉴定。
1.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
(1)被征收人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的,效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凭证等证明(含完税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效益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对于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小型商铺(不含农家乐、工厂、洗车场等),按照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以不超过每月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偿。
2.停产停业期限及条件。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经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认定为合法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②具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有关许可证件;③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实际正在经营,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
(四)临时过渡方式及其他补偿。
1.临时过渡方式一律采取发放临时安置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期住房问题。
2.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政府投入部分不予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给予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
4.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费。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费(按户口簿登记的常住人口为准),直至安置房交付之日后3个月止。过渡期限是指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
安置房为期房,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如过渡期限延长的,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从逾期之日起付给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增加50%。
6.拥有合法产权房屋,但被征收人自行“住改商”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补偿。
7.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按市场评估价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偿。被征收人有异议的按评估补偿。
8.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市场评估价予以补偿;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
9.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产登记机构依据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积有误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
10.征收设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11.无合法产权证明且经国土资源、住建部门认定为“一户一宅”之外的房屋,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12.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
13.被征收人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搬迁腾空。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
14.区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批准期限比例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限期进行拆除清理,恢复土地原貌,不予补偿。
(五)补助和奖励。
1.选择安置房顶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200元奖励;选择安置房住宅最底层的,按安置房套内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2.在房屋丈量登记数据公示期满后3个月内签订协议的,给予每户奖励10000元(附属设施除外);
3.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补助;
4.在房屋丈量登记数据公示期满后3个月内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未完成搬迁的,不予以上2、3项奖励及补助。
三、征收实施步骤
自发布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后,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
(一)现场公示。
1.《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2.《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3.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4.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
5.安置房规划建筑设计图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河源市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土地储备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发放给被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将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本人签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评估业务咨询方式在征收范围内公示。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
(七)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自觉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可以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领取补偿款,补偿工作结束。
(九)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并算清安置房和被征收房屋差价款。待安置房交付时,房屋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双方结清差价后,安置房交付,补偿工作结束。
(十)公布补偿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
(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转学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
(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
(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及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五、办公地点
办公地点位于源城区源南镇源南片区滨江大道以西项目指挥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