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河源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2日
2018年河源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8〕19号)等文件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市府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2018年政务公开评估工作。为确保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
(四)《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 );
(五)《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
(七)《关于我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办发〔2016〕22号);
(八)《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的通知》(粤办函〔2016〕474号);
(九)《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阳光政务建设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6〕629号);
(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8〕19号);
(十一)《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贯彻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工表的通知》(河府办〔2018〕39号)。
二、评估内容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粤府办〔2018〕19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源市贯彻落实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责任分工表的通知》(河府办〔2018〕39号),并根据市府办公室日常交办的政务公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包括: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公开平台情况;
(四)政民互动情况;
(五)机制保障情况。
三、评估范围
第一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8个):源城区、东源县、和平县、龙川县、紫金县、连平县、江东新区、市高新区。
第二类:市直有关部门(28个):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扶贫工作局、市林业局。
四、评估流程
第一阶段:自查自评(2019年7月15日—7月21日)
被评估单位对照考评指标(见附件),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并形成自评打分表+得分证明材料报市府办公室(政务信息科,联系人:张建勋,联系电话:3323628)。
第二阶段:数据采集(2019年7月21日—2019年7月28日)
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指标体系,对被评估单位进行数据采集和评分。采集渠道主要包括各单位自评材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政府网站、市府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等。
第三阶段:结果复核(2019年7月28日—8月1日)
市府办公室将初步评估结果反馈各单位。对初步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市府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按程序进行复核。
第四阶段:撰写报告(2019年8月1日—8月8日)
评估机构审核所有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撰写《2018年河源市政务公开工作评估报告》,详细分析河源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整体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第五阶段:结果发布(2019年8月)
评估结果进行分类排名,根据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进行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严格按照评估指标逐项进行客观、真实、准确、全面的评价。对自查工作隐瞒事实或上报信息不准确的,将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和问责。申请复核内容与自评报告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评估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保证评估过程公平、公正、透明,保证评估结果真实、客观、准确。
(三)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作为市政府对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绩效赋分的重要依据。
附件:1.河源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市直部门)
2.河源市政务公开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县区)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