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19〕16号
本办各科室: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河府办〔2007〕56号文同时废止。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河源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依法行政、为民务实、忠于职守、清廉正派。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为领导、为基层、为机关服务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各科室在公文处理过程中,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并按照要求规范运用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保证公文运转工作优质高效。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其过程主要包括收文、分办、办理、呈送、核稿、审批、发文、催办、反馈、归档等环节。
第二章 收 文
第五条 秘书一科负责接收报送市政府、市府办公室的公文(含电子公文,下同),具体业务性文件、资料由业务科室直接接收。主送市领导同志的文件和信函,由市领导同志联络员签收、拆封。
第六条 秘书一科收到公文要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重点为是否由本机关处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有关单位意见或材料是否齐全等,必要时商经办科室确定。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公文,不予收文;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上进行登记、编号(密件除外),再根据业务分工送有关科室办理。
第七条 各科室负责本科室公文的日常签收工作。收文人员签收时应逐件认真核对来文单位、件数和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签收,并注明签收日期。
第三章 分 办
第八条 秘书一科对符合条件的公文按以下要求分办:
(一)办件,即需要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编号登记后按科室职能分送相关科室办理。
(二)报送市政府的简报、资料、信息等,按业务分工分送相关市领导同志或相关科室处理。
第九条 领导同志处转来的公文,符合报送要求的,由经办科室按程序呈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重新呈报。如领导同志先作批示,转相关科室按领导同志批示处理。
第十条 经办科室收到秘书一科分办的公文,应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由其指定人员负责办理。如经办科室对秘书一科分办有异议,应自行协调其他科室处理;如2个以上经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对公文分办存在争议时,由秘书一科逐级呈报办公室领导审定。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一条 经办科室收到秘书一科分办的公文,应进行再次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单位职权,特别是涉及项目投资调整、财政经费、机构编制、土地规划的事项是否已协商或者会签;有关单位意见或材料是否齐全;公文种类、格式是否规范等。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与来文单位协商补报或以“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附件1)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退文。
第十二条 属一般性的抄件、阅件或报告件,需呈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的,使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送阅件办理表”(附件2)呈报,涉及多位市领导的可采用分送方式。内容重要的抄件、报告件,应使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附件3)呈报。
第十三条 主送市政府的公文,需提出拟办意见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政策规定、事权界定和主管部门比较明确的事项,经副秘书长审核后可以直接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由经办科室使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附件4)转出。
(二)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应在上报前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征求有关部门书面意见或由主办部门与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应在请示中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市府办公室审核发现有关部门意见不齐的,应要求主办单位补齐后才收文办理。
凡涉及请求市政府解决项目立项、财政资金、土地、规划等问题的文件,分别由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主办(包括征求意见、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等)。
(三)各县区来文如需征求部门意见的,由经办科室填写“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附件5)直接转出限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退回的,经办人员应加强催办。
(四)市属国有企业来文,由主管部门牵头办理和报市政府审批。非国有企业及社会组织的来文,转其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办理;确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市政府。
(五)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各地各部门不得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主送或抄送市领导同志个人。
第十四条 格式规范、资料齐全的公文,由经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使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 逐级呈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协管副秘书长、副市长阅示,重要的还应呈市长、秘书长阅示,然后按领导批示办理。紧急、重大事项应提高效率,急件急办,同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五条 公文呈批时,有关文件应按顺序放好,一般包括公文原件、有关部门意见、有关政策规定、相关资料等;有领导同志批示或前案的,也应附上。
第十六条 公文处理中,经相关领导协调形成签报意见的,使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报意见呈批表”(附件6)拟办呈批。需正式行文的,应使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笺”(附件7)呈送。如不需正式行文且市领导同志批示适宜转出的,可使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附件8)将市领导批示转有关单位按照执行;市领导同志批示不宜直接转出去的,可使用“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将有关情况和要求转有关单位。市长重要批示,使用“领导批示办理表”(附件9)办理。
第十七条 公文办理过程中,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联系与沟通,特别是公文中涉及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军队等职能事项,应充分协商一致。
第十八条 公文办理应遵守以下时限要求:
(一)事项、权限明确,部门意见协调一致的请示性文件,应在1个工作日内呈批;可以修改后送领导审批的发文代拟稿,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改好呈批(如需补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则从收齐意见之日起计)。
(二)主办单位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而报来的文件,经办科室一般应在收文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分析,提请有关领导协商或提出拟办意见呈批。
(三)急件应即到即办,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领导同志交办的公文处理事项作为急件办理。难以按时办完的应向有关领导同志报告。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办人应在会议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拟好纪要文稿呈批。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经办人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好纪要文稿呈批。
市长召开工作会议的纪要,由办文科室负责;副市长、副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的纪要,由联络员负责;秘书长召开工作会议的纪要,由秘书一科负责。会议的牵头单位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上级党委、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来文,除会议(活动)通知、邀请函、拜访函等由秘书二科办理外,其余由秘书一科办理。呈批要求如下:
(一)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含办公厅)、省直单位文件送市领导同志阅示,其中“粤府令”“粤府”等重要文件应送市长阅示。
(二)省直单位下列文件需报市长批示: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有批示的;同时送市委、市政府的;涉及当前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的;涉及我市重大项目建设的;其他需报市长批示的重要文件。
(三)中央、省属企业下列文件需报市长批示:邀请市长出席相关活动的;商请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的;其他需市长批示的。
(四)外国机构、友人及台港澳等来信来函先转市外事局提出办理意见,再根据其意见确定是否呈送市长批示。
第二十条 兄弟市(县、区)下列文件需报市长批示:邀请市长出席相关活动的;商请签订相关合作协议、合作备忘录的;商请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其他需市长批示的。
第二十一条 市直部门和县区下列文件需报市长批示: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需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拟以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名义出台文件的;涉及重大规划审批的;涉及重大项目审批的;涉及大额资金安排的;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涉及市长批示事项落实的;其他需报市长批示的重要文件。
第五章 呈 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原则上按领导同志的排序和分工逐级呈送,由秘书一科负责,通过市政府协同办公系统运转。经办科室做好跟踪提醒,市领导同志联络员应及时提醒市领导同志签批文件,负责签收呈送市领导同志的纸质文件。
第二十三条 在公文办结之前,相关经办人员不得把拟办意见、部门意见、领导批示等信息对外泄漏。
第二十四条 公文呈送过程中,领导同志如因公务活动外出,应使用移动办公设备批阅公文;如遇请(休)假、出国(境)等情况确实不能批阅公文的,按以下办法运转:
(一)应送正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的公文,经秘书长同意后,由指定代管领导审核,或注明情况继续往上呈送。
(二)正副秘书长审核后应送市领导审核的公文,根据市政府分管领导AB角工作要求,应注明情况呈代管市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 紧急公文的呈送,应标记“急件”“特急件”;如有时限性要求的公文,经办人员应注明相关要求并告知领导同志或相关工作人员。按领导意见暂缓处理的,秘书一科应登记相关情况并退回经办科室。
第二十六条 需要专人专车呈送的公文,由行政科按要求统筹安排送达并反馈经办人员。
第六章 核 稿
第二十七条 拟发公文文稿,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其他地区或非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公文篇幅是否过长等。
(五)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要求,公开方式及定密是否准确。
(六)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拟发公文文稿由办文科室经办人初审、科室主要负责人核签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并由其确定送有关领导签发。有关要求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涉及全市工作大局的重要问题决策、重要行政措施等公文文稿,起草单位应先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呈市长签发;工作会议纪要,由经办科室负责人核签、办公室分管领导、协管副秘书长审稿后呈主持会议的市领导同志签发。
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全体会议纪要,经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好纪要文稿呈批。由议事协调机构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核签、本办办文科室把关、议事协调机构副组长(副主任)审稿后呈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
(三)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稿,确需以《内部情况通报》印发的,由调研室初审后送办公室分管领导、协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领导本人签发。
(四)进一步精简文件,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不予印发;可由部门印发的,不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
(五)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拟发公文文稿,按《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审核把关。
第二十九条 市领导同志对文件的重要批示和具体交办意见,经办科室应及时报告相关的领导同志。
第三十条 已经领导同志审批同意,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公文,印发前应进行复核和校对:
(一)经办科室应当整理文稿,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进行复核和校对,并确保吸纳领导同志的修改意见。如无原则改动的,按校对流程办理;有原则改动的,须报办公室分管领导或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再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名后送秘书一科校核。
(二)秘书一科对拟发公文进行最后的复校。秘书一科发现文字和内容方面存在问题的,应与经办科室磋商修改。有原则改动的,应商经办科室提出意见,按原呈送程序送审。
第三十一条 已经领导审批的会议纪要,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会议内容和有关决定事项是否完整、明确;参加会议的单位、人员是否齐全、准确;分送范围是否将与会单位列全,以及因工作需要应分送的有关单位是否列齐,防止漏发纪要或不必要地扩大发送范围。
第七章 审 批
第三十二条 未经正常程序而直接呈送领导同志的公文,领导同志一般不宜直接批示,可退来文单位按程序报送或交秘书一科分办处理。如特殊情况批示后需市府办公室协调办理的,批件退秘书一科分办处理,不宜直接退来文单位。市领导同志联络员收到需要市政府审批而直接报送市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市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审批的敏感绝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应即转秘书一科分办处理。
第三十三条 经正常程序呈送的公文,如领导审核意见不一致,由最后一位领导同志作明确表态。
第三十四条 经正常程序呈送的公文,如需明确表态的,领导同志要直接批示,提出明确意见,不宜划圈;划圈或签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 经正常程序呈送的公文,办公室分管领导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签批转出,市领导同志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签批转出;对事关全局、情况复杂的事项,可延长签批时间;紧急公文要急件急批。
第三十六条 授权秘书长审批的常规事项(是指根据市政府既定的政策和工作部署,须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的具体事项)行文,经办科室按规定程序呈报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批。
第八章 发 文
第三十七条 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秘书一科编号送电脑室打印清样,由经办科室、秘书一科复核校对并签名后送回电脑室。
第三十八条 公文印制一般由电脑室负责,特殊情况可由印刷厂印制。公文印制工作完成后,电脑室和印刷厂应将成品连同底稿送回秘书一科。秘书一科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三十九条 以市政府或市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内部明电和密码电报文末只落款不盖章。
第四十条 印制好的文件资料(含内部明电和密码电报)由电脑室负责印制的同志送收发室或市委机要局发出,并履行有关签收手续。电子公文由秘书一科负责发送。
第九章 催 办
第四十一条 催办工作原则上由经办科室负责。送领导审批的文稿,根据情况及时催办;转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修改的文稿,经办科室建立文件催办台账,及时做好跟踪直至办结,对未按时退回的进行催办。对经多次催办逾期不回复意见的,要及时提请办公室领导协调办理。办文科室定期对承办文件进行清理,避免延误。
第四十二条 经办人在办理紧急公文时,除要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外,还应对有关环节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第十章 反 馈
第四十三条 领导同志批示完毕的公文,经办科室应及时转办,并将办理情况反馈相关领导同志。
第四十四条 对领导交办的重要公文,经办科室应及时跟踪了解,将处理情况向主管领导及有关领导反馈。
第十一章 归 档
第四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秘书一科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各科室应主动做好相关归档工作,及时提供有序、齐全、完整的材料,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六条 以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经办人要在印制前把底稿(包括手稿、领导批示、修改稿及其他附件)交秘书一科以核对办理文件印制和归档。其他简报、资料底稿由经办科室指定专人集中保存。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公文运转过程中,尤其是传递、复印、保存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八条 以往本办公室的公文处理办法、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单
2.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送阅件办理表
3.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呈批表
4.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转办类)
5.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征求意见类)
6.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签报意见呈批表
7.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办理笺
8.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处理表(交办类)
9.领导批示办理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