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府办〔201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16日
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环〔2018〕2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源头管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全面启动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监管工作,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信息基础数据库,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启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达标治理,促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用于非道路上的机械,即:
(一)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既能自驱动又能进行其他功能操作的机械;
(二)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
具体类型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水泵、园林机械、其他机械等。
工程机械:指用于工程建设施工机械的总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打桩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等机械。
农业机械: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主要燃料为柴油,包括但不限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农机牌照)、联合收割机、排灌机械等机械。
林业机械:指用于营林(包括造林、育林和护林)、木材切削和林业起重输送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伐木机、植树机、挖坑机、林业起重输送机械等机械。
渔业机械:指专门用于渔业生产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增氧机、池塘挖掘机等机械。
园林机械:指用于园林绿化、园林建设、园林养护的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割灌机、草坪机等机械。
其他机械:上述分类未涉及的,但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均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的范畴。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源调查摸底工作,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备案登记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相关职能部门部署,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摸底和备案登记工作。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部门监管的行业领域所涉及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数据抄送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建立本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
1.清单备案。
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应在通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现场书面申请等方式,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使用清单并进行备案登记(见附件2、3)。
2.材料审核。
经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对使用清单进行现场核实,确保所列清单及备案登记资料的真实性。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要补齐材料再备案。
3.排放标准异议。
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对核定的排放标准有异议的,可持有效证明材料到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所申请复核,确定排放标准。
4.备案变更。
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登记信息。
5.备案撤销。
经现场核查发现提供使用清单与实际设备不符合或通过虚假资料取得备案登记的,由受理机构予以撤销,并依法追究申报人责任。
(二)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分两个时段进行。
第一时段:从2019年5月1日起将源城区全域、江东新区临江圩镇、古竹圩镇、城东街道办事处,市高新区,东源县城城区建成区(含仙塘圩镇)、新港镇圩镇及安源村、新源村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第二时段:从2020年7月1日起,将全市行政区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全天候禁止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入。
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按规定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生产、销售企业应明确标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标准,同时要告知购买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强监管,强化源头管控,确保在我市新购买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达到国Ⅲ以上排放标准。
(三)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达标治理工作。
对使用年限较长、经治理改造仍无法达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教育引导机械持有人实施淘汰,市、县区行政部门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要起带头示范作用,率先淘汰。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补贴政策,在条件成熟时对主动淘汰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的机械持有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市生态环境局要积极争取省生态环境厅的政策支持,参照黄标车改绿标车的方法,对尾气排放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治理改造,所需费用由机械持有人支付,改造后经检测,符合排放要求的,准许其继续使用,达不到排放标准的,禁止进入划定的区域。
(四)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职责分工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对本辖区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清单备案登记,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台账,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汇总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实施本辖区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改造工作和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工作。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数据,建立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共享数据库;指导各县区开展环境保护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组织协调全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及排放治理改造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执法工作;配合市财政部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方案。
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对矿山采选矿、土地开发等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对建筑、征地拆迁工地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全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建设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水务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水利建设项目、采砂场及堆放场地(含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临时堆砂场)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涉农非道路移动机械(含登记在册渔船)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林业部门:负责指导各县区开展林业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承办的市政工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查处本市生产销售超过国Ⅲ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同时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销售单位做好宣传指导工作。对《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指特种设备目录中在工厂厂区、旅游区、游乐场等特定区域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进行监管,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河源海事部门:负责开展码头、船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公路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公路建设、维修项目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状况调查和清单备案登记,并及时抄送市生态环境部门汇总、更新有关数据;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监管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及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查处。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解决非道路移动机械联合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在条件成熟时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方案,落实、审核、监管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市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责任,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不定期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督促机械持有人加强对机械的维护保养,并通过多种方式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建立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成立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管委会)参与(见附件1)。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扎实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工作的帮助指导,确保措施落实。
本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1.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年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表
3.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登记表
附件1
河源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
协调小组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姓名 | 单位 | 职务 | 联络员 |
潘志刚 | 市生态环境局 | 副局长 | 彭文懿 |
张超云 | 市公安局 | 副调研员 | 赖明根 |
李桂生 | 市财政局 | 财务总监 | 廖清华 |
廖映文 | 市自然资源局 | 副局长 | 陈周平 |
王永汉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副局长 | 邱子帅 |
廖振福 | 市交通运输局 | 副局长 | 谢伟 |
陈安 | 市水务局 | 副局长 | 李志庆 |
邓道宇 | 市农业农村局 | 副局长 | 吴惠敏 |
朱建明 | 市林业局 | 副局长 | 陈小建 |
刘益东 | 市市场监管局 | 副局长 | 龚楷丰 |
何超明 | 市城管执法局 | 副局长 | 诸洪宝 |
刘超 | 河源海事局 | 船舶监督处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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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生 | 市公路局 | 副局长 | 廖利智 |
吴葵光 | 源城区 | 市生态环境局源城分局局长 | 廖伴中 |
陈文华 | 东源县 | 县委常委 | 张建安 |
曹敏捷 | 和平县 | 副县长 | 钟荣谦 |
叶福才 | 龙川县 | 县委常委 | 吴浪浩 |
赖智明 | 紫金县 |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 | 刘仿源 |
谢爱明 | 连平县 | 副县长 | 吴志亮 |
蔡东艺 | 江东新区管委会 | 副主任 | 袁茂文 |
黄立青 | 市高新区管委会 | 副主任 | 李怀志 |
附件2
年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申报表
为加强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非道路移动机械持有人应向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如实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情况。
申报单位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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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区县 |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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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 组织机构代码 |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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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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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台数 | 台 | 使用性质 | □自用□出租 | 燃料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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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种类 | |||||||||||
汽油 | 车用柴油 | 普通柴油 | CNG | LNG | LPG | 其他燃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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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人/单位对申报机械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报、瞒报或漏报现象,愿接受有关部门查处。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所有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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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拥有或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内部车辆的企业或个人应填报本表。
2.本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并在声明栏单位和法人处盖公章;如属自然人情况则在“申报单位”栏填上姓名,在“组织机构代码”栏填身份证号码,声明栏由持有人签名。
3.使用性质:若机械为企业或个人自用,应勾选“自用”;若机械用于出租,应勾选“出租”。
4.燃料来源:填写方式为“社会加油站”“加油车”“自备加油站”等;若机械用于出租,则填“/”。
5.燃料种类: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燃料种类;CNG 为天然气、LNG 为液化天然气、LPG 为液化石油气。
6.本表须按“填表说明”如实规范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加页填报,最终申报时盖骑缝章。各项栏目不得空缺,如属于“无”“零”“不明”等,应用文字注明。
7.申报单位提交纸质版,一式两份,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退申报单位一份,并复印抄送生态环境部门。
附件3
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登记表
机械相关信息 | ||||||||||
机械 类型 |
| 机械 名称 |
| 场内编号 /牌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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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厂家 |
| 型号 规格 |
| 出厂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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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机编号/车辆识别代号 /底盘号 |
| 燃料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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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 来源 | □自有 □租赁(出租公司或出租人: ) | |||||||||
使用 周期 | □常驻 □临时(进场日期: ;出场日期 ) | |||||||||
年使用天数 | 天 | 日使用小时数 | 小时 | |||||||
发动机相关信息(主机) | ||||||||||
型号 |
| 系族名称 |
| 功率 | KW | |||||
制造商 |
| 出厂日期 |
| 排放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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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核 准号 |
| 后处理装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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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相关信息(辅机) | ||||||||||
型号 |
| 系族名称 |
| 功率 | KW | |||||
制造商 |
| 出厂日期 |
| 排放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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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核准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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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处理装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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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应根据每台机械逐张填写,若填报表页数不够,可加页填报。
2.机械类型:应填写“施工机械”“港作机械”“企业内部机械”“农用机械”“机场地勤设备”或“备用发电机”,如属于其他类型,应用文字注明。
3.场内编号/牌照:若无,则填“无”。
4. 整机编号/车辆识别代号/底盘号:根据机械或车辆铭牌填写。
5.燃料类型:应填写汽油、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若为其他燃料,应写明燃料种类。
6.机械来源:指申报机械产权所属,若机械为自有,应填写“自有”;若为租赁,应填写出租公司或出租人名称。
7.使用周期:若机械为长期使用,应勾选“常驻”;若机械为短期临时使用(如施工工地),应勾选“临时”,并填写拟进场和出场日期。
8.系族名称和型式核准号:参见发动机标签或者产品技术文件,必要时可咨询机械供应商。
9.发动机(辅机):无辅机的机械则不用填写。
10.排放阶段:指机械出厂时应满足的排放限值阶段(如“国 1”“国 2”“国 3”等,未达到任何排放标准的为“国 0”)。进口机械应填写进口国的排放阶段。必要时可咨询机械供应商。
11.后处理装置:可填写“三元催化器”“选择性催化还原装置(SCR)”“颗粒物捕集器(DPF)”“氧化催化器(DOC)”等;若有其他应写明设备名称;若没有后处理装置,可填写“无”。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